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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仔”牌洗发水被告侵权 刘德华索赔200万
2006-04-2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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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侵犯刘德华肖像权的洗发水。穗法宣 摄

    化妆品上既有“华仔”的名称,又有“华仔”的照片,“华仔”本人却不知情!继国内著名艺人赵本山刚在广州打赢肖像权官司后,家喻户晓的香港明星刘德华也因同样的事由和广州一家工厂对簿公堂。

    信息时报消息,昨天上午,刘德华状告广州一家化妆品工厂侵犯肖像权,并索赔200万损失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其律师提出,作为有广大影响力的明星,法院还应保护刘德华的昵称“华仔”这一称号。

    据悉,2004年1月,刘德华在内地的维权公司发现,广州市白云区的怡×化妆品厂生产的洗浴用品竟取名为“华仔”牌,而附送的包装袋、赠品、宣传单上还使用刘德华的肖像。因为刘德华事先从未授权过该公司使用他的肖像,刘当即委托香港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先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没有任何结果的前提下,刘德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2004年12月29日,在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刘德华的代理人到怡×化妆品厂一次性购买了“华仔”等系列产品50套,金额449.5元,同时取得印有刘德华照片的该厂洗发露宣传单以及赠品。随后,公证员对购物场所地点外观以及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在取得证据后,2005年3月2日,刘德华的内地维权代理人将这家化妆品厂告上广州白云区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华仔”作为产品名称,销毁已经生产的印有刘德华肖像的所有产品,同时要在《人民日报》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提出200万元巨额赔偿人民币。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另外一家工厂和公司。

    2005年12月底,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怡×化妆品厂未经许可就在产品的赠品中使用刘德华的肖像,确实侵犯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因为“华仔”牌是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已经授权怡×化妆品厂使用,怡×化妆品厂在这方面没有侵犯刘德华的名称。

    此外,对于200万的索赔要求,法院认为刘德华的代理人举不出具体的证据,不予以支持。而对于其余的两名被告,法院认为与此案无关,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怡×化妆品厂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华仔”牌洗浴系列产品中印有刘德华肖像的赠品、附送产品包装袋、宣传单;登报道歉并收缴非法所得,同时驳回刘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刘德华不服,特别是200万索赔分文未得到支持,遂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该案昨日二审开庭。

    昨日庭审中,刘德华在广州的代理律师提出,一直以来,“华仔”是歌迷和影迷对刘德华的昵称,因此应该和其姓名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其昵称的,也应该构成侵权。200万的损害索赔,因为是一种潜在的经济损失,是有着高知名度的明星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收益权,是根据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估计得出的,不能说没有举不出具体的证据就不主张,因为这种损失是无法举出具体的证据的。

    此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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