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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反垄断法的三大流行误读
2006-07-04 16:57

 

 万众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媒体的有关报道中,一再提到该法在西方作为“经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中国制定反垄断法表明了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

  尽管人们的关注和期盼有利于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但从媒体的大量报道和评论中,不难看到社会上对于反垄断法存在的三种误读:反垄断法应该解决整体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问题及行业垄断问题;反垄断法应该解决因外资进入而产生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问题;反垄断法与促进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目标相矛盾。

  首先,一种流行的看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因为有一些重要行业存在“垄断”,不能自由进入,譬如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等行业,必须通过反垄断法“打破”这些行业垄断,实现所有行业的自由竞争,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事实上,国家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有权对经济结构进行设计,包括针对具体的行业,选择管制的方法还是通过市场化的自由竞争的方法来发展,以便整体上调配资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以石油天然气行业为例,当国家认为在目前阶段通过有限竞争的方式来发展最适合时,有权在遵循相应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譬如现在正在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确立相应的行业经济格局。就反垄断法而言,它只是在确立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这一前提下,作为维护竞争机制的一种法律手段发挥作用,本身并不承担如何优化经济结构以及如何设计具体行业竞争格局的任务。换言之,国家决定某些行业采用不竞争或有限竞争的“垄断”格局,是国家依法行使经济管理权的表现和结果,是合法的垄断(至于合理还是不合理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当然,反垄断法的良好实施会加快垄断行业市场化的进程,但这属于反垄断法带来的附带效果。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垄断行业应该如何监管的问题。比如人们对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意见很大,希望反垄断法对此有所作为。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只规制限制或阻碍竞争的市场竞争行为,非市场化的垄断行业属于政府管制的对象,应通过加强管理(如收入分配管理)以及增强管理的合理性(如定价的合理性)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某些产品的高市场占有率以及系列的并购活动,引起了人们对我国经济安全以及产业安全的忧虑,认为反垄断法应重点打击跨国公司的这些“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打击破坏竞争机制的垄断行为,不管它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是一视同仁的。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欢迎国外的投资者到我国来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希望利用大型跨国公司的技术和实力增强我国的市场竞争,只要它们没有破坏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就不会强行介入干预。我国的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问题固然非常重要,但这是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任务。

  其三,有人担心反垄断法将阻碍中国企业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其实,反垄断法反对的只是垄断行为,即限制或阻碍竞争机制的行为(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卡特尔行为,不一定由大企业实施),而不是反对大企业或垄断企业本身,所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恰恰相反,由于反垄断法会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实力来做大做强,而只有在激烈而公平的竞争中成长壮“大”的企业,才是真正“强”的企业。

  解读当前对反垄断法的流行误读,一方面是希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担忧,让反垄断法的出台遭遇曲折,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对反垄断法的作用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导致反垄断法“不堪重负”,偏离了原有的方向。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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