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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限制公益设施侵占人行道
2006-07-04 17:05
 彩票亭、电话亭、车棚、邮筒等设施因摆放无序,变成人行道上的“拦路虎”。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根据草案,除交通标杆、路灯杆、电线杆、消火栓以外的所有其他公益设施,均将禁止占用宽度小于1.5米的人行道。

  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统计,目前占用人行道的各种设施达20多种,包括交通标杆、路灯杆、邮筒、废物箱、电话亭、牛奶亭、彩票亭、治安亭等,至2004年底仅亭棚占路就达5.3万多处。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黄融坦言,在这些公共设施方便百姓生活的同时,有些路段的设施设置已经趋于无序和过度,甚至严重影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

  《修订草案》建议,考虑到人行道的通行功能和公共设施的服务功能,有关部门应根据设施的不同功能分类管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

  《修订草案》提出,对于交通标杆、路灯杆、电线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电话亭、公交站点、出租车扬招牌、道路停车场咪表等10项公益设施,有关单位在设置前应征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草案提出,如果人行道宽度小于1.5米的只能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线杆和消火栓4类设施。

  对于上述10项公益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设施,《修订草案》规定,“原则上均要求在城市道路外设置”。但考虑到目前客观存在部分公共设施确实有在人行道设置的情况,《修订草案》增设一条新的行政许可———“需要经过市或区县市政部门的批准,并且必须设置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还应确保设施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低于1.5米”。

  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有关审议意见报告提出,《修订草案》将电话亭、出租车扬招牌、道路停车场咪表等列入公益设施是否科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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