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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分工负责 地方党委换届后的重要制度安排
2006-09-13 16:00

 

 从今年起到2007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乡党委将集中进行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这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最近专门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执行的过程中,各地都按照中央的指示严格执行,而地方党委换届之后带来新问题也需要新的方法加以解决。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课题组在352期《学习时报》上撰文分析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要建立常委分工,全文如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核心和关键是“实行常委分工负责”,这是对地方党委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改进,是实现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科学化、效能化的根本性建设。加强对常委分工负责问题的研究探讨,对于有效推进地方党委换届后的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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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过多带来的问题

  地方党委换届前,普遍存在副书记职数过多的问题。以县(市、区)为例,有的地方在11名县(市、区)常委中,就有5名副书记,占常委总数的45.5%。副书记职数过多带来的问题:一是副书记事实上成了党委班子中的一个领导层次。具体工作中,基本上是常委有事先向分管副书记汇报,然后再向书记或常委会汇报。这虽然有利于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容易使常委产生依赖性,影响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二是书记办公会成了事实上的决策层。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但实际工作中,对重大问题,都是先上书记办公会,如干部任免讨论决定时,有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秘书长参加,已经超过了常委会的半数,事实上已主导了常委会的决策。书记办公会上定下来的事情,再拿到常委会上通过,这样做不利于调动其他常委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党政分工不清晰。党政班子之间分工交叉,工作权限和职责相互重叠。如对农业、政法、宣传、教育、文化等工作,党委有副书记或常委分管,政府有副县市区长分管,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又加大了协调难度,出了问题也难以追究责任。通过地方党委换届减少副书记职数,可以有效地解决书记办公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层的问题,解决党政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充分发挥常委集体领导的作用。

  按照要求,地方党委换届后只设一名专职副书记。对此,有些地方确定的意见是:专职副书记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这样定位,有可能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位常委分工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专职副书记会“闲起来”,无事可做;二是专职副书记分管的一些工作,成为被分管常委必过的一道关,影响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施。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可做三种类型设置:一是专职综合型。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临时工作。二是专职党务型。负责党群工作、政治工作,与市长(副书记)的分管经济、行政工作相对应。三是兼职综合型。专职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同时完成书记交办的有关工作。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很难一下子规定到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二、选好配强党委领导班子是关键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对地方党委常委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应按照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切实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不断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一方面,要突出重点,抓好党政正职的选配。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其素质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有效实施。这次换届副书记职数减少后,对党政“一把手”的要求更高了。尤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的能力要更强,民主作风要更好,自我要求应更严,更善于调动和发挥常委一班人的积极性。要十分注重县(市、区)党政正职队伍建设,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旗)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严格选拔标准和任职条件,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统筹协调能力强、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县(市、区)党政正职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优化结构,搞好群体配备。在年龄结构上,要抓住换届有利时机,大力选拔使用优秀年轻干部,同时注意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努力实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合理梯次配备;在知识和专业结构上,不仅要选拔熟悉党务、意识形态、纪检、政法等工作的干部,而且要充实熟悉经济社会管理和政府工作的干部;在个性特点结构上,充分把握每个常委的气质、性格特征,力求达到相容互补,刚柔相济,团结和谐,把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决策水平和议事能力高强的领导集体,为常委分工负责创造条件。

  三、建立有效的常委分工负责运行机制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是对原有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在继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换届后常委分工负责的有效施行。一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并按照“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每个常委的能力特长,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责、权、利相互统一。同时,从宏观上明确党委和政府的不同职责,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党委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对于兼任政府副职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职责定位,应以政府为主;所分工负责的政府工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二要完善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三要加强对常委权责运行的监督。探索建立常委分工公示、上级党委对地方常委经常性考察、常委个人定期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报告工作,以及推进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对各位常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督促他们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创造出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四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二者不能偏废。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分管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各位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又要胸怀全局、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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