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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状告银行每月31日不计息终审败诉
2007-04-27 10:18

  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银行存款计息争议案已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存款计息天数为30天,驳回储户段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5年8月26日,段先生将其开户银行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其五笔存款的存期均跨越每月的31日,而银行未将该日计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为此要求银行支付该款。

  法院认为,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 郭志霞 李丰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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