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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旅游部门将清退旅行社质保金145.65万元
2009-12-03 09:19

    记者从市旅游商贸局获悉,近期该部门正着手准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企业旅行社质保金可通过银行担保、活期存款等方式交纳,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游管理部门为规范旅行社服务质量而收取的保证金,一旦旅行社因过失给游客造成损失,监管部门有权用该资金向游客先行赔付。以往质保金要交由主管部门账号管理,在《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实施后,以及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要求下,各地旅游部门开展对旅行社质保金的清退工作。

 

    今年2月为助力企业抵御金融危机,市旅游商贸局曾暂时退还各家递交申请的旅行社半数旅游质保金,目前我市还需退还24家旅行社(其中一家已注销)的旅游质保金本息共计145.65万元,每家旅行社最少可获得5万元,多至10万元。

 

    此次清退工作并非意味着旅行社以后不需再缴存质量保证金,而是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旅行社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后,还必须将规定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时缴存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或提供指定银行的担保证明,并接受市旅游商贸局的日常监管。也就是说,旅行社可通过银行担保、现金定期存款等方式交纳旅行社质保金,再把与银行的相关协议书、担保函提交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另外,新规还明确了各个级别旅行社需要缴纳的质保金金额,国内旅行社需缴纳的质保金是10万元;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游业务的需缴纳60万元,如果经营出境游,则需在60万元的基础上再交纳100万元。

 

    链接:质保金保障的范围

 

    一是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二是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三是因旅行社歇业、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建德新闻网记者:胡燕群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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