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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法可依到“一把手”坐上被告席
2010-09-01 16:28

建德“民告官”走过的二十年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

受“民不与官斗”思想影响,公民作为独立主体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不敢告、不愿告、不知道告的现象还是较多存在。“民”担心不公,“官”害怕丢脸,“法官”顾虑重重……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距今,整整二十年了。《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让“民告官”有了一个合法的途径。同时,也让行政部门和其工作人员懂得: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建德“民告官”的开始••••••

1987年5月8日,家住三都镇马宅村的宋富寿,将三都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纠纷起因是宋富寿与其胞弟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镇政府调解不成,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对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划定,宋富寿对这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法院只得根据当时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案件处理上,法院根据土地使用现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作出部分变更的判决,在镇政府处理的界线基础上从新确定了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出入通道。这是我市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三年后,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为“民告官”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施行半年后,1991年4月9日,当时的建德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建德市二建公司的张成木,被告是杭州市公安局,诉讼原因是建德市公安局对打架纠纷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当事人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诉,杭州市公安局对建德市公安局处罚裁决进行了变更,原告向建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

何谓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机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审理并裁判的过程,俗称“民告官”。

行政诉讼的意义简单说就是两维护一监督。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作出判决,对错误违法的行政决定可以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行等,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还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民的诉讼活动也是一种参与社会事务民主管理的行为,可以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方面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通过司法裁判维持,是以司法判决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肯定,并以国家司法权保障强化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另一方面是监督依法行政,通过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推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法治意识,提升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一把手应诉” 建德跨出第一步

7月28日上午8点,三都镇前源村的汪家三兄弟早早地来到了市法院中法庭,因为不服建德市民政局做出的《建民罚决字[201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他们三兄弟把民政局给告了。而作为被告的民政局同样也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该局局长包海洋坐到了被告席上亲自出庭应诉。

2005年1月,我市率先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规定下述五类案件,即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受市政府委托履行职责的案件,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要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面对着身为“官”的对手,汪家三兄弟为了能打赢这场官司,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咨询专业人士,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虽然对民政局做出的这个行政决定不认同,但是对方的局长能来出庭应诉,还是能看出来他们对这个案子很重视,这是一种进步。”原告之一、汪家的一位兄弟说。作为被告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的民政局长包海洋说:“当被告还是第一次,这起案件,对我们今后的一个工作敲响了一个警钟。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发现自身行政行为存在哪些不足和瑕疵,在今后工作上要如何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行政诉讼,带给“民”与“官”的改变••••••

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展宏告诉记者,二十年过去了,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让普通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法律的靠山,也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执法部门以更加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依法行政。这表现在:

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敢于向行政机关“讨说法”,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并且在诉讼中向政府建言献策,参与社会事务民主管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再抗拒当被告,渐渐开始接受败诉结果,通过诉讼,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较以往也有了较大提高。据了解,过去有许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笔录都不规范,程序意识也很淡薄,很多案件是实体处理没有问题,但程序违法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每年都要邀请我们去开展规范执法的讲座,有的机关还邀请我们参加阳光执法会审讨论的旁听,执法机关之间开展经常性的互相评查案卷、评分,多种举措的采取使行政机关机关执法更加规范。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段时期,行政机关败诉率达70%,后阶段是倒过来,行政机关败诉率30%,现在败诉率更低些。

人民群众要求更高了。行政诉讼是一种协调“官民”关系的制度,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在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也在不断提高,现在很多案件都是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的,对法律的规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但是有的理解其实存在偏差,是片面的理解,就需要执法办案中做更多更细的工作,多向群众解释说明,不是一句“有规定的”就可以“摆平”。有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抓住某一细节问题,对执法合法性提出质疑,这就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在规范上下功夫,工作不能马虎,细节不能漏过。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诉讼,降低败诉率。

建德新闻网记者:金婷 通讯员:建法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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