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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电瓶车因未开具发票 退货时遭商家拒绝
2012-11-16 13:49

 

近日,市消保委接到了一起投诉,投诉方称自己刚买没多久的电瓶车,因两次维修后,仍没有解决存在的故障问题,便想要退货,可商家方面却对此要求予以了拒绝,对此市消保委表示了疑问,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再三询问下,才得知原来在购车时,投诉者被商家方面钻了空子。

今年9月15日,曾女士在我市新安东路某车行内,花费了2300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然而,车行店主却以曾女士在购买该车时,车行在价格方面已做出了极大的优惠让利为由,拒绝向曾女士开具正规的购车发票。对此,曾女士也没过多的计较,“当时觉得品牌电瓶车在质量上应该有保障,而且店家方面也答应实行三包政策,也就没向车行索要购车发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女士说道。

然而,没骑多久,曾女士却发现自己的电瓶车在行驶过程中总会有异响,于是她便将电瓶车送到了店里进行检修,车行方面在检修后,告知曾女士车子问题已解决,曾女士便将车子骑了回来。可又没骑多久,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曾女士只好再次将电瓶车送去检修,可在维修了两次后,同样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对此,曾女士只好向车行方面提出了退货要求,可让曾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车行方面却拒绝了她的要求。“车行方面告诉我,自己的电瓶车在安全使用上不存在问题,对于异响,他们愿意再度进行检修,而且当初在购车时没有开具购车发票,无法确定购车时间,因而无法进行退货处理,”曾女士这样回忆道。

协商无果下,曾女士只好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对此次投诉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车行方面表示愿意退还曾女士2100元购车款,对此,曾女士表示满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行方面实属“钻空子”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此外,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经营者未在九十日内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向商家方面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便日后出现产品问题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确保经销商履行产品“三包”服务义务,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记者 周碧辉 通讯员 吕小康)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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