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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情执行很给力 八旬老太几经波折终获赡养费
2013-03-04 19:50

一个不让她住 一个不给生活费

八旬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原情执行助她终获赡养

 

一个儿子不让她住,一个儿子不给生活费,这事儿让80岁的王老太伤心不已。无奈之下,王老太一张诉纸将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告上了法庭。

事情缘于36年前的一张分家赡养协议。当年,王老太和两个儿子约定,自己的房子归小儿子所有,由小儿子尽赡养义务;大儿子则自己另外建房,无须承担赡养义务。2012年,小儿子翻建新房,安排母亲暂住到大儿子家里。新房造好后,小儿子却拒绝母亲搬回来了。小儿子的理由是,自己已经赡养母亲多年,但大哥却从来没有尽过赡养的义务,要求母亲在两兄弟的家里轮流居住。这事情大儿子却不同意了,因为当年分家协议中已经约定好房子归弟弟所有,自己无须承担抚养母亲的义务。

兄弟俩互相推诿,王老太只能住在村里给她安排的临时住所里,这让王老太伤心不已。几个月前,她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到了市人民法院,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市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兄弟俩轮流照顾老太太,并每月支付生活费各150元。但兄弟俩却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王老太依旧没有得到儿子的照顾。

考虑到王老太目前与儿子的关系,市法院并未马上实行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采取了原情执行。所谓“原情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法院工作人员来到王老太所在的村,召集当地村干部商议协商解决的方案,另一方面向大儿子释法明理,对小儿子说服劝解,感化教育。几经努力,兄弟俩终于同意了大伙儿的意见,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大儿子主动腾出了房间让母亲居住,小儿子则马上把本应早给的赡养费送到了母亲的手中。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仇盛告诉记者,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该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对拒不向老年人提供安全、温暖住所的赡养人,老年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责令赡养人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温暖的住所。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第115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对遗弃、虐待老年人造成老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以遗弃、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陈晓波 通讯员 丁凡)

责任编辑: 郭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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