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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跳楼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或处五至 十日拘留
2013-11-24 22:57

11月20日下午1:10分,44岁的吴某(男)因在游戏机室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失去家人信任,在新安江某大酒店顶楼企图跳楼自杀,经警方劝解协调,放弃轻生行为。

11月21日傍晚4:45分,仅在吴某欲跳楼事件发生的第二日,熊某(男)因和前妻发生感情纠纷,企图在万宇大厦跳楼自杀,警方找家人帮忙劝解,最终男子自己走下楼。

今年11月份连续发生的两起跳楼闹剧让不少市民心惊胆战了一把,所幸两名欲跳楼者最终都放弃了轻生念头。当事人因在金钱和感情上遭遇极度困境,无力解决问题的绝望心态令人同情,但是拿生命做要挟,让家人担心甚至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不可取。警方称:跳楼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五至 十日拘留处罚。

近日,记者从新安江派出所处了解了两位当事人的近况。派出所副所长赵宝卫告诉记者,当事人吴某和熊某现在分别被处以7日和5日的拘留处罚中,两人情绪较平稳,警方和家属也在努力配合做好当事人接下来的心理疏导工作。“跳楼事件由于会直接威胁到当事人生命,引来群众围观,社会影响较大,每次接到此类报案,所领导会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解救方案部署和谈判工作。最近发生的两起跳楼案件,当事人最终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他们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赵所长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跳楼未遂者的处罚参照的就是这一条。

记者还了解到,围观群众的行为有时也会给跳楼事件的处理带来麻烦。赵所长说:“部分围观者的看热闹心态要不得,那些嘴里喊着‘跳啊,跳啊’或者‘又不敢跳’等类似刺激话语的围观者,很可能会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虽然当事人在楼顶,但还是听得到喊话。”

针对此类事件,警方提醒,遇到困境要及时和家人朋友沟通,或者寻求法律援助,不要犯“一根筋”的错误而触犯了法律。同时,当看到别人有轻生行为,首先应该马上报警,不能持有 “看热闹”的冷漠心态,更不应该做一些刺激当事人情绪的行为。

(见习记者 谢婷)

责任编辑: 徐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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