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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问题维权误区三】业主只要不收房开发商就构成逾期交房
2013-12-05 10:54

事件回放: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市民倪先生花了600万元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沿江别墅,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房屋应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 但就在倪先生满心欢喜,等待入住新房子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交房当天,倪先生发现房屋地板、墙壁存在多处的洇湿、积水等问题。眼看新房成了 “危房”,倪先生感觉很气愤,便拒绝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这一整改就持续了9个多月,直到2012年2月,房屋的问题才整改完毕,此时倪先生也接收了房屋。虽然,房屋最终经过整改,达到了倪先生的要求,但倪先生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长达270多天,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因此倪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开发商赔偿违约金40多万元。就在倪先生认为开发商延期270多天才将满意的房屋交出来,损害了他的权益,自己胜券在握之时,法院的判决却有些出乎预料。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提示点评:

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提供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该房屋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形式要件。业主验收时发现房屋存在大面积渗漏或出现结构性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到业主正常使用房屋的,业主有权拒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房屋维修造成迟延交付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如果业主验收时发现房屋存在小的质量问题,则属于房屋保修范围内,并不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

(通讯员王勤 记者宋胜清)

责任编辑: 徐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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