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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在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店进行保养或维修,将失去保修权利
2015-03-19 17:13

“消费者不在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店进行保养或维修,将失去保修权利。”

评析:《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的特殊性使其一旦成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汽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质量问题,仍要到指定点维修,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该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可将其改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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