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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驾照换上自己照片 上路被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
2015-11-03 14:32

刑法修正案(九)》来了,若是11月被查就要入罪了

10月23日,市交警大队新安江中队查获一名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男子,且男子徐某未取得驾驶证,目前,徐某已被行政拘留。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11月起实施,变造驾驶证行为将入罪。

10月23日22时30分,新安江中队民警在白沙大桥北端路段,对一辆浙A3Cxxx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细心的民警发现驾驶员徐某出示的驾驶证有变造的嫌疑,但经警务通查询,驾驶证状态正常。

带着疑虑,民警再次与徐某核对驾驶证信息,结果徐某对驾驶证上的信息是倒背如流。民警还是有所怀疑,再三询问。徐某终于交代了事实,他说自己会开车但一直没有取得驾驶证。10月中旬,徐某在江滨路上捡到一本驾驶证,他突发奇想,就将驾驶证上的照片撕下,并贴上自己的照片,企图鱼目混珠。

因无证且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徐某被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

另悉,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定要经过正规驾校培训,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能安全上路行驶。

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 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三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是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

(记者 吴燕 通讯员 邵菁媛)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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