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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被行政处罚都因携带管制刀具
2016-05-05 16:40

不管大刀、小刀,不合规定的刀都不能带

近日,吴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金,而这已经是他第二次因为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处罚了。

日前,新安江派出所民警在拱新路路段设卡盘查。民警检查吴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现其车内放着一把刀身超过15公分,尖角小于60度的短匕首,属于管制刀具,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审查。

经了解,民警发现吴某去年11月份也被行政拘留过,当时吴某在车内携带了一把长度较长的刀具。询问后,吴某交代,第一次被罚时,他认为可能是因为刀具目标太大,短匕首应该就没事了,随后心存饶幸,就网购了一把放在车里。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手铐、警棍、警服等警械都是违法行为,如发现请立即报警。

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记者 吴燕 通讯员 叶翔)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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