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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对一虚假诉讼当事人作出司法拘留处罚
2016-10-28 15:08

6万元的借条摇身一变成了19.2万元,这种牟取不当利益的做法,最终只能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在建德从事放贷生意的刘某就因虚假诉讼被市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5年11月,建德的叶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钱。今年3月,刘某诉至市法院,要求被告叶某偿还本金及利息19.2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条三份,欠条一份。

法庭上,被告叶某承认向刘某借钱,但表示其欠款额只有6万元而非19.2万元,叶某称自己在2015年11月和12月分别向刘某借款2万元和5万元,当年12月,他已经偿还刘某1万元,并前后支付了6000元利息。

三份借条、一份欠条显示,订立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11月30日、12月8日、12月23日和2016年1月3日,借款额分别为2万元、5万元、6万元、7.2万元,借条和欠条上有叶某的亲笔签名,那么根据叶某的陈述,后面两次借款从何而来?

在法庭上,叶某辩称,2015年12月23日刘某要求自己就6万元的借款重新出具借条,并由其父亲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因父亲不愿意签字,双方发生矛盾,刘某将自己书写好的新借条拿走,但未归还之前的两份借条。2016年1月3日,叶某驾车在新安江街上被刘某发现,刘某拉下叶某驾驶的小车并要求扣押该车做抵押,但因该车为他人所有而未果。当天他根据刘某要求,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款7.2万元(包括60000元本金和12000元利息),同时未向其归还之前的三张借条。至此另外的一张借条和欠条“应运而生”。

办案法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刘某起诉的债务部分为虚假债务,包括2015年12月23日的6万元借条和2016年1月3日的7.2万元欠条,虚假金额为13.2万元,且刘某在法院出具三份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合法的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是一种欺诈型虚假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叶某归还刘某借款6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并对刘某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通讯员 陈晓波)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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