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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一方拿出了民国时期的土地证
2017-08-31 16:42

梅城检察室工作人员仔细分析,耐心调解,终于化解纠纷

“这个房子应该是我们家的祖产,每个后代都应该有份。这是房子的土地证……”说话的是在梅城镇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的一起拆迁调解纠纷中的当事人梅老三(化名),他所提供的,是一张民国三十四年(即1946年)的土地所有证。

今年5月,梅城镇棚户区改造正式启动。为处理好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纠纷,由梅城镇综治办牵头,梅城法庭、梅城检察室、梅城司法所、睦之道调解室等单位共同组成了梅城镇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权属纠纷化解工作小组。

文章开头的梅氏房屋产权纠纷,就是梅城检察室在工作组进行调解工作时遇到的一起纠纷。纠纷涉及的民宅在梅城镇一处老街上,现在是梅老二(化名)居住。在这次古城保护开发建设中,该住宅被列为拆迁对象。但是梅家另外几个兄弟以及他们的后代认为,该处房产是祖产,梅家的子女人人有份。梅老三还提供了一份民国三十四年(即1946年)的土地所有证。但梅老二的后代也提供了一份1951年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认为该房产系梅老二一方所有。

面对这两份土地证,梅城检察室的工作人员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梅老二提供的1951土改证是真实有效的,应予以认定其权属。而梅老三提供的土地证为民国时期的,新中国成立后,政权发生变化,民国时期的权证不予认定。至于是否系祖产,根据目前的依据无法认定。但是,在梅老二提供的1951年土改证上,梅氏兄弟的母亲系共有人,其所占房产比例其子孙均有继承权,因此,梅家其他兄弟姐妹的后代可以代位继承梅氏兄弟母亲的份额。经过调解,双方对权属认定再无异议。

(通讯员 金婷)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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