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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上摔伤,可否向小区物管主张赔偿
2017-09-19 17:29

【案情】张某骑山地自行车回家,经过某小区正大门前的公共通道时,被横栓在小区公共通道上的铁链绊倒,造成嘴、手等部位受伤,自行车及眼镜也被摔坏。事后查明,该铁桩、铁链系小区物管所设。请问,张某可否向小区物管主张赔偿?

【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区物管有义务保障公用通道的安全畅通,但其私自设置了铁桩并牵拉铁链,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造了安全隐患,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车时应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避免危险的发生,因其本人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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