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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经被法院判决诈骗罪,担保人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2017-11-20 14:40

【案情】李某为房产公司老板,资金周转困难,想尽各种办法各种理由对外举债,民间借贷总金额近两亿元,远远超过其还款能力。其中一笔是向杭州市民方某借款100 万,由其表弟胡某用自己名下一处房产担保。后李某因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该笔款项也被列入赃款,后杭州市民方某起诉李某并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案涉及《合同法》第52 条、58 条及《担保法解释》第8 条。因李某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李某借贷行为被认定非法,那么借贷法律关系不受保护。因担保事实,杭州市民方某没有过错,而胡某对于李某的经济状况应当清楚,促成借贷成立,故存在过错。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胡某承担100 万的三分之一。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责任编辑: 李宛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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