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制 建德新闻网
0571-58318323
我要投稿
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建德新闻网 > 建德频道 > 社会·法制

微信扫一扫分享

司法案例
2018-01-15 15:08

1.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部分是否有效?

【案情】 2015年11月,胡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并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承租后不久,张某经胡某同意将该承租房屋转租给李某,但并未告知胡某转租期限。如今该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胡某表示不再与张某续租并要求次承租人李某在租赁合同到期时搬离,但李某以自己和张某的租赁期未到为由拒绝搬离,请问: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是否有效,若次承租人李某拒绝腾房,胡某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应属于约定无效,若次承租人拒绝腾房,胡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次承租人李某腾房。

2.单位单方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可拒绝履行

【案情】石某2015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份,公司要求与石某续订劳动合同,石某明确表示不再续订。2017年5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石某向公司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该公司劳资人员拒绝为石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称:“因未招聘到合适的人员来接替你的工作,现在立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领导已决定,在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与你续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奈下,石某来到律援助中心咨询能否要求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点评】《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石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公司的义务,该公司在石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擅自与其续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石某可以拒绝履行。公司以已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拖延不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

(来源:劳动午报)

3.车子停门口,钥匙没拔 别人上了车,撞伤行人,车主要担责吗?

【案情】胡某驾驶小卡车送货,把车停在客户公司门口的路上。下车后没有拔出车钥匙就去附件送货。路过的村民李某觉得好玩,上了车辆,并启动前行,仅驶出50多米,便撞上了行人。伤者治疗花了1万多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后,向胡某和李某追偿这笔赔款。

胡某问,李某未经许可偷开车子,造成损害应由李某个人承担,保险公司为何向他追讨赔偿费用呢?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是在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否则,只要车主有过错,就必须为损失买单。

结合胡某这个案子,并不存在小卡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情况,胡某作为车主,也是该车的第一管理人,具有妥善保管好车辆、不将车辆置于失控状态、不让他人随意取得的义务。但胡某却在车辆未使用、置于马路边上的情况下,未拔出车钥匙,也未关好车门,使该车辆处于实际失控状态,忽视了他人驾驶并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因此胡某存在过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前夫对外担保,法院能执行前妻的存款吗?

【案情】高女士,2009年3月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16年9月,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2014年,张先生为他人担保10万元被告上了法庭,2015年11月,法院判决张先生对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的11万元存款冻结。

高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先生因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执行时应执行张先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份额,而不应把她的份额予以扣划。

【点评】法院审理认为,在张先生与高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表示对双方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故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法院应当认定夫妻财产为共有。当一方财产不足以执行的,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离婚诉讼中,双方故意隐瞒财产,在法院查明后,仍可执行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高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诉讼中,未处理该11万元的存款,故法院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执行。

责任编辑: 许萍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