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确实应当更广泛,如果仅仅把目光聚焦在极少数具体案件上,而少关注那些更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方面,难免缘木求鱼。但传媒监督应当如何更广泛呢?诚如景汉朝副院长所言,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正是由于这些遏制传媒监督事件的出现,造成了传媒监督较为狭窄,无法深入追踪重大法律事件的全过程。这其中不光有司法机关的作用,也有传媒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传媒过于关注热点,有时难免超越司法独立的范畴,通过民意影响司法审判。当然,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可能不仅仅是传媒,对于一个具备独立思考人格的法官来说,传媒的观点充其量只是判案一个参考而已。
那么,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究竟是什么,办案过程中究竟哪些程序违法,又是什么在不当干扰司法活动呢?不弄清楚这些问题,传媒要想更广泛地监督,显然会受到理念上的掣肘。为了帮助传媒更深入地认识到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向公众揭示这些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任何不利于司法进步的弊病都应当被揭露出来,让这些弊病无所遁形。不仅传媒监督可以更广泛,司法也能和传媒进行良好的互动,从而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有司法的规律,传媒有传媒的规律,两个规律之间本身并不冲突。司法应当遵循传媒规律,传媒也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更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有人不遵循司法规律,传媒理应肩负起社会公器的职责,从舆论上维护司法规律;而如果有人不遵循传媒规律,司法也理应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角度保护传媒规律。司法既然对自身所存在的不尊重传媒规律的地方进行了反省,传媒也不妨对自身所存在的一些忽视司法规律的地方同样进行反省。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多方面的合力,这不仅仅是司法系统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各行各业都遵循发展规律,社会进步也就顺理成章了。周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