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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应果断对“艾滋女”事件进行立案
2009-10-21 07:44 来源:红网
   所谓“艾滋女”闫德利的艾滋病毒初检结果已经出炉,证实闫德利本人没有感染艾滋病,同时,闫德利在京务工期间从未做过包括坐台小姐在内等非正当职业。(《重庆晨报》10月19日)
  
  对于网上些炒得沸沸扬扬的博文,闫德利怀疑是其在北京的男友杨某某所为。当地警方称,由于涉及管辖地问题,目前尚未立案,但警方已开始进行相关调查工作。闫德利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今年8月初有人在贾光村和其家中散发她的不雅图片。
  
  至此,“艾滋女”事件逐渐清晰。该案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个是诽谤罪。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目前需要证据证明散发“不雅图片”和网上的相片属于淫秽物品并且数量已经够了立案标准,但是,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不可以以涉嫌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吗?
  
  发博文的人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声称自己是卖淫女,并且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了所谓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声称“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并且还公布了真真假假的所谓闫德利的裸露照片。博文发表后,为全国各大网站所转载并为媒体所报道,网民反映极为强烈。这种捏造并散布了虚构事实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闫德利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发博文的人已经涉嫌诽谤罪了。然而,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警方可否以诽谤罪对这一事件进行立案呢?
  
  在我们的印象中,普通公民遭受诽谤通常是由自己调查、向法院提起自诉。倒是有不少官员所谓的遭受“诽谤”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比如谡山诽谤案、曹县诽谤案等,这些案件都是公民批评了地方官员,地方官员就派出警察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抓捕公民,检察机关也提起了公诉。然而,事实上,并非诽谤普通公民的案件就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仅仅是对普通公民进行诽谤,但其结果是引发了社会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可以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反之,一些对于官员的诽谤案,即使是控告失实甚至是有意捏造,只要它并没有引发社会秩序产生不稳定或者让国家利益蒙受损失,顶多是让官员的名誉受到损失,就只能由官员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诉。
  
  “艾滋女”事件目前事实比较清楚,完全可以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河北警方与北京警方应当密切配合,依据管辖的规定,果断地以诽谤罪对此事立案、介入侦查,顺便查清有关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事件。
  
  因为,“艾滋女”事件完全可以称得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篇冒用闫德利名义所发的博文,不但严重地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而且还严重损害了279位公民的名誉,因为在博文中不仅披露了这279位公民的电话,而且还称他们是“嫖客”,并暗示他们与曾与身染艾滋病的闫德利发生过性关系,大多数也染上艾滋病。此外,这种诽谤行为还引发了社会上的恐慌心理,这篇博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数千网友跟帖,痛骂这名叫“闫德利”的女子,并为艾滋女向如此多人传播艾滋病感到恐慌。人们不但担心声称“要烂出名气”的所谓闫德利会继续传播艾滋病,而且担心279名公民可能感染了艾滋病进而大面积传播艾滋病。有网民就表示,希望能早点把传染的人找到,要不然扩散开了怎么办,希望那些被传染的早点去做检查别逃避。这种诽谤多人并且引发社会恐慌的行为,应当可以认定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完全可以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作者:杨涛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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