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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厘清打击“非法乞讨”的权力边界
2009-10-25 08:48 来源:红网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大街小巷不时出现的非正常乞讨现象,杭州市政府部门表示,他们开设了有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共同打击操纵、胁迫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称,目前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大多将乞讨作为职业,作为敛财的手段,而且收入不菲,“城里磕头,回家盖楼”现象确实存在。民政部门提醒,全体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不要轻易施舍钱物。对于打击非法乞讨有价值的举报,举报人可获得每次200元左右的奖励。
  
  看到这样的新闻,很难不让人想起前几年有关设立“禁讨区”的公众讨论。彼时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乞讨也是一种公民权利。而我甚至认为,乞讨也是一种合法职业。毕竟,人家不偷不抢,给与不给也全凭市民自愿。我觉得,政府部门应该相信市民辨别选择施舍对象的理性和能力。我就常给路边遇到的一些老年乞讨者十块二十块,他们总让我想到自己的爷爷,因为亏欠自己爷爷的太多,我并不觉得自己是在施舍,而是在自赎心灵和表达怀念。每一个施舍的市民总有他选择施舍的依据和诉求,即使不幸碰上的是职业乞讨者,也不应该与遭遇诈骗相提并论。
  
  政府部门呼吁市民不要轻易施舍,不仅责任承担上有错位之虞,可能获得的市民响应也不可能热烈。更有可能是,原本从不施舍的继续不施舍,原本施舍的也会继续按自己的标准施舍。需要强调的是,乞讨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存在,真的无关城市的形象或者政府的脸面。再发达的国家,街头也少不了乞讨者,有富裕的就会有贫穷的,有勤劳的就会有懒惰的,在各种各样的行为艺术里,肯定有一种叫街头乞讨。正如一千个施舍者会有一千个施舍的理由,一千个乞讨者也会有一千个乞讨的缘由。
  
  杭州政府部门要打击“非法乞讨”初衷当然不坏,但是首先必须对“非法乞讨”做出明确的界定,力避打击面过宽过滥,惟其如此,方能上合法律下合常情。诸如“操纵、胁迫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其实已经是典型的刑事犯罪,当然必须重拳打击,这应该是打击“非法乞讨”的重中之重。此外,“强讨强要、恶意乞讨”涉及到侵犯其他公民权利,也有必要列入打击。但是,“城里磕头,回家盖楼”的职业乞讨如果也列入打击,那打击面就显嫌过宽,打击标准更是毫无限制了。
  
  不能说因为乞讨“收入不菲”,所以就称其为“非法乞讨”。非被人控制的老弱病残乞讨也好,装可怜扮残疾的职业乞讨也罢,既然豁出去乞讨,那当然是想讨到一点钱的,这也是人之常情。至于是不是真的如传说中的那样“收入不菲”,考验的是人们的同情心或者职业乞讨者的演技,但至少我们也不必对此感到愤愤不平或者义愤填膺。
  
  区分是否职业乞讨,政府部门似乎有一种简单的二分法:请人去救助管理站,愿意去的就是非职业的,不愿意去的就是职业乞讨。这种二分法看似颇为人道,实则根本没有道理。救助站只能管几天,“快救助快送返,减少乞讨人员停留时间”的目标与乞讨者真正期望得到的帮助,根本不是一回事。
  
  还是那句话,不偷不抢的乞讨者,只要是非被人控制的自愿乞讨,而且不强讨强要,那么就没有重拳打击的理由。政府部门一方面要相信施舍市民的选择理性,另一方面也应保护“合法乞讨”的自由,而不应奢望将所有乞讨者都迅速遣返回乡。那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可能。

 


作者:舒圣祥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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