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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让权力不再“鬼鬼祟祟”
2009-11-06 08:01 来源:红网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众普遍反映,这一条例冲击了政府行政机关信息独占与封闭行政的思维,有利于民众获取政府信息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便于民众参政议政,但其功效不可高估。
  
  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旨在对日益增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予以指导和规范。正如人们看到的,征求意见稿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应有利于防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扭曲或虚置,增强司法救济的能力。
  
  毋庸讳言,一些地方政府在施政中为办成事,有时会违背正义、不择手段,由此消耗物力、财力的具体细节是难以置放在公众眼光下的。遮蔽真相,瞒天过海,虚与委蛇等手段是暗自使用的。此类作派屡屡应验,似乎颇为“管用”。这样的施政行为是对公众的欺骗,损害了社会正义。事实上,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政府种种戕害公信力等违规违法之举密切相关。不少党员干部宪政意识不强,缺乏主动维护当事人公正权益的主动性。在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活中,正式权力非正式滥用所导致的权力去公共化遭遇民众的非程序化反拨,官民关系紧张。民众诟病一些政府权力异化、沦为市侩,并非空穴来风、胡搅蛮缠。
  
  诚然,健全法规,使得司法机构据法而行动是重要的。通过立法将相关的问题梳理清晰,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逃避责任,或耍赖、推诿。最高法这次公布司法解释意见草案,明确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应有利于使各地法院应对相关诉讼时能够更加规范司法。但此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也是存有纰漏,需要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有的论者指出,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这些情形有六个方面,除公认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三个情形之外,其他一些情形并不合理,“信息公开条例”也无类似规定,这样的条款将可能给政府信息不公开提供“尚方宝剑”,导致信息公开范围的大幅“缩水”。比如第三项“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即失之空泛,在操作中可能被任意解释。人们有理由问:谁来认定“可能”危及,“危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具体标准又在哪儿,相关的决定程序又是怎样的?如果有行政机关利用其自由裁量权把关键的信息都归于此类,那民众申请信息公开将障碍重重。类似的情况还有,“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不公开。显然,所谓公开讨论中的政府信息会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是令人费解的。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引入公众的参与只会推动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参见2009年11月4日《新京报》)
  
  实践证明,立法科学严密无疑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正常化的一个基本条件。我们万万懈怠不得!
  
  同时,我们还要从司法运行的实际出发,谨慎评判司法救济到底具备多大的功效以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看到,我国司法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在行政事务上由当地党政管理,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难题往往难以避免,从而影响法制统一与司法公正。在地方行政权力或金钱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下,诸如司法机构与当地政府联动遮蔽地方施政黑幕的事件,地方法院和法官枉法违规的问题并不鲜见,这不能不让民众对司法机构能否公正执法充满狐疑或观望。在一些民众心里,我国司法机构的公职人员是被当成“官员”看待的;基于偏狭私利的官官相护,使行政、司法之间难以形成基于道义的相互制衡关系。这种认知固然片面,但映照出公众对当下公权力运行现状的焦虑和不满。
  
  总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这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



作者:薛克智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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