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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庭审”,但愿不会成为传说
2009-12-28 09:13 来源:红网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河南省高法)出台下发了《关于全面开放庭审活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除精神病人、酗酒的人、未经法院许可的未成年人、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等,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参加适用于公开审理案件的自由旁听。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等,选择适当的开庭场所。必要时,法院应当根据实际参加旁听的人数对开庭场所作适当调整,为公民自由旁听提供条件。(大河网12月25日)

仔细阅读了一下《规定》内容,发现河南省高法所谓“庭审开放”规定,不过是用一个新的瓶子重新对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进行了重新包装而已,不仅没有任何实质性创新,而且,从某种程度上看,甚至不及最高人民法院12月23日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比如,《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的“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河南省高法就没有予以明确。

更重要的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样,河南省高法的《规定》也只是一种指导性意见:只规定了法院“应当”怎么做,而没有规定法院不怎么做时该怎么办。换句话说,《规定》只规定普通百姓有获得听审的权利,而没有为这种权利提供救济。试问:如果人民法院不让普通公民自由旁听怎么办?对于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事先安排特定人员做旁听观众,普通公民因场所限制而无法旁听又该怎么办?

“听审权”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并不需要人民法院予以“特别规定”。因为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特别规定,就好像“听审权”是人民法院特别赋予似的,要不新闻报道中怎么会出现“普通老百姓也可以自由参加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了”的字眼。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作为人民法院,除了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促进公民“听审权”实现外,更有必要将最重要的精力用于设计相关的救济方式上。比如,公民“听审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等等。只有借助这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公民的听审权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否则,再好的“促进手段”也只是“口头承诺”,再好的权利也只是一纸空文。

但愿河南省高法的“庭审开放”规定不会成为一个传说。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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