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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回避血亲但不可回避公众监督
2010-01-17 09:21 来源:红网

 

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不过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1月15日《广州日报》)

回望过去,事实往往是这样的:一个政策规定的出台,即便是自认为十全十美、无懈可击的规定,或多或少都会招致非议,但有异己之见并不意味着该政策的制定就全然没有必要。恰恰相反,很多制度只有在不同观点的交锋、博弈和融合之下,审慎参考和采纳各方的建言才能臻于完善。

政府采购者回避三代血亲的规定亦是如此。之所以制订这一规定,笔者以为,当然是为了从制度源头预防甚至杜绝政府部门采购人员因一己之私而与供应商发生“特殊利益勾结”。毕竟,毋庸讳言的是,现实语境下确实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公器私用以及裙带关系的“腐败缝隙”。出台此政策很明显是居于此方面的考虑,从而以期填堵制度规定漏洞、规避政府采购风险,并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效能最大化。

不过,很多政策规定白纸黑字写出来不可谓不“轻而易举”,但相对困难的是如何更好地使刚性的制度得以践行并收到实效,如何保证纸上的美丽能够在现实土壤中落地扎根。对于“政府采购回避血亲”而言,如何识别、鉴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是否存在三代之内的血亲关系就是一大“制度性障碍瓶颈”。靠提交各种证明材料吗?此种方式也或存在伪造等较宽泛的可操作空间;通过增派采购人员进行互相监督吗?这样又很大程度上加重了采购的人力成本。所以说,再好的政策在制订之初还不得不先充分考虑到种种现实问题。

依笔者之见,政府采购回避血亲的规定也应该引进群众民主监督的机制,允许和鼓励普通公众参与到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之中。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监督就是对暗箱操作的最好阻击方式。通过将政府采购整个过程和所有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关系采购的政务阳光化等方式,满足公众对事关公共利益的知悉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在政府采购人员与近亲的供应商之间出现“利益徇私”的现象。

一个好的政策制度的出台,往往离不开人们的珍惜和呵护,但也要像“宰相肚里能撑船”,能够容忍甚至欣然接受公众“鸡蛋里挑骨头”。应该承认,听得进建议和意见的规定才能在争议中不断改进和自我完善。笔者希望看到的是,政府采购回避血亲的规定能够真正让公众的监督权有用武之地,只能这样才能防止纸上的制度移植到现实的过程中出现变味。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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