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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拯救”社会公德 法律责无旁贷
2010-03-13 08:08 来源:人民公安报

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让社会公德永闪光芒,恐怕法律还是不能袖手旁观

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支柱之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展示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的“窗口”。然而,当那些连小学生都懂得的基本道德准则渐渐远去,我们到底该拿什么来“拯救”社会公德呢?

2006年南京一老者被撞倒受重伤的“彭宇案”,似乎让很多人都得了彭宇“后遗症”。三年多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彭宇案”的翻版。59岁的豆饼大妈把拾得的1700元交还失主,失主坚称其“贪”了6500元。75岁老汉从公交后门跌倒在地,众人却不敢施救,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刘先生捡到空钱包,请来4位市民作证,证明他捡到钱包时里面就没钱,然后才打了110报警……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要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心施救者保护法》,或者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将好心、善良、无偿的施救行为纳入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这样才能弘扬社会正气和美德,让好心人敢于做好事。

钟晓渝委员的建议不无道理,“拯救”社会公德,法律责无旁贷。法律和道德原本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些道德准则最终被立法者写进了法律,而有些法律也得到普遍认可最后演化成道德。“彭宇案”之所以能给我们留下“后遗症”,恰恰反映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深层冲突。“拯救”社会公德,法律不能置身事外。把渐渐被人们忽略的道德写入法律,用国家强制力保护起来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该怎么“拯救”?真的需要立一部《好心施救者保护法》,或者《无偿施救者法》《拾金不昧免责条例》吗?笔者以为,不然。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德并没有沦落到需要单独立法来挽救的地步;另一方面,如此单独立法必然导致我国法律体系混乱繁杂。单独立法保护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但是依托现有法律把类似的好心施救、拾金不昧等行为纳入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是可取的。

从现实看,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以捡到他人财物为例,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但是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只应当向拾得人支出必要的费用。对于必要费用之外的支出,给不给则只能看权利人的“人品”了。不仅如此,捡到他人的遗失物之后,还得“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得“承担民事责任”。字里行间,我们都感到拾金不昧、“天上掉馅饼”并不一定是件好事。一不留神,还被人“咬一口”,说你偷的,说你是“有保留”归还。你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但是没证据,也只能落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让社会公德永闪光芒,恐怕法律还是不能袖手旁观。笔者以为,应该对相关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增加关于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的酬劳规定和免责条款,在出现类似于“彭宇案”、“豆饼大妈”案件时,在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应该有所倾斜,让现实利益取得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唯有如此,当路见不平时,人们才会“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冷眼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作者:陆爱红)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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