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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清白的渠道被堵塞,自尽是最后稻草
2010-04-02 08:47 来源:红网

月17日邢台宁晋大陆村镇赵平邱北村发生饮用自来水中毒事件。3月26日,邢台宁晋查明原因:“系供水管网上游使用亚硝酸钠的机件加工户在操作中突遇停水停电不慎造成倒虹吸回流所致。正当大家质疑“机件加工户”是谁时,一知情人透露,在原因查明前一天,赵平邱北村一男子自杀,而他的工作就是“机件加工”。知情人称,他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3月30日,当地政府承认调查过该男子,但否认自杀与调查有关,称这是个人行为。(4月1日《河北青年报》)

为自证清白而不惜自杀,这种常在古装影视剧里才出现的情节竟然活生生地发生在当前的现实中,实在令人心痛。更令人心痛的是,这并不是一例孤案,近年来,屡屡有新闻报道称有某人为自证清白而不惜自杀或者自残。由此,我们不得不问一个问题,我们这个社会,为什么自证清白会这么难,以至于要付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

事实上,根据我们的法律,通过正当的渠道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不是很难,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要立案侦查、检察院也要审查、当事人也可以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法院要判决、公民也可以上诉;如果是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听证程序、公民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对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等。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放着正当的渠道不去利用,非要采取如此惨痛的形式?

当然,你可以说是这些人心理太脆弱,或者,他们是纯粹的“刁民”,但如果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时,就不能用个人的心理或者性格来解释了。答案只能是:一、通过正当的渠道,当事人并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正当的渠道已经堵塞了,此路不通;二、正当的渠道虽是通畅的,但是当事人并不信任,不相信它们真的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公权力失去了公信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象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境。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问题不是缺少制度与法律的手段与渠道,而是手段是否有效、渠道是否畅通,或者是民众对制度、法律的手段与渠道是否信任。而这,就不单单是民众个人的事,而是公权力的运作出了问题。

悲剧发生了,有关机构的答复往往说那是“个人行为”,似乎这样便逃脱干系了,推脱责任了。但是,正是他们编制的一张权力之网将当事人牢牢地束缚在内,而正规渠道的堵塞或者当事人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导致这张网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困境,正是这一困境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它所牵涉的,是更广泛的公权力机构的运作。

所以,我们需要反思的,不单单是在某一个自杀或者自残的悲剧背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或渎职,而是更广泛的公权力为何、如何对公民造成了困境,以及突破这种困境的方法。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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