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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婚姻设置“保修期”,有这个必要吗
2010-05-01 10:46 来源:红网

4月28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4月29日《新京报》)

结婚不够一定年限,不许离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湖北省宜昌市法官的这个构思,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议。当然绝不会缺少“脑残”之类的批评声。但我们冷静下来想一想,虽然这个想法写入婚姻法没有必要,但其也有一定的合理成分。特别在目前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等闪婚行为屡见不鲜的情况下,在离婚率一路上扬的现实语境里,出于维护婚姻、稳定家庭的考虑,像为商品设置保修期一样,为从结婚到离婚规定一个“磨合期”,是符合中国“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思想和社会美德的。

虽然王礼仁法官这个构思的出发是美好而善良的,但却有点儿不大符合实际,有点儿一刀切式的懒政思维。

首先其与国家“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基本婚姻制度相冲突。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以“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制”等为代表的婚姻制度改革,是国家最为明显的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将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法律制度。为结婚与离婚间隔时间设限,明显背离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婚姻制度,是不符合法律、国情甚至人性的。

其次,为离婚设结婚年限没有必要。“婚姻是人生大事”的理念在当下中国还很普遍,感情不破裂到一定程度,哪一对夫妻会轻易选择离婚?就算真有草率者,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把结婚与离婚当儿戏,那么从提出离婚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中间不是还有社区、民政、妇联、法庭等的调解环节吗?我们一边将这种调解简化为一句“你们真的想好了吗”,一边又怪离婚夫妻草率,为其离婚设置时间限制。这明显是把稳定婚姻与家庭生活的责任完全推给了夫妻个人,是一种不利用社会和谐的懒政思维。

为结婚与离婚设置“磨合期”、“保修期”,不如完善现行的婚姻制度,在人们的思想上建立起爱情神圣、婚姻高尚的普世观念,树立相关责任部门对维护婚姻与家庭稳定的责任感,从根本上提高婚姻的感情成分与质量。(刘鹏)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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