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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欺负刘德华,法律该为谁“做主”
2010-05-06 09:06 来源:红网

近日,天王刘德华经纪公司向四川崇州市观胜镇,一家名叫“正宗刘德华板鸭店”发出律师函,指店主刘德华侵权,要求取消注册。(5月5日《华商报》)

刘老汉的“被告”多少有些冤。因为他自己也叫“刘德华”,而据报道,当地有不少板鸭店都以店主自家姓名作招牌。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说,“刘德华”三个字并不是那位“天王”独占的,人人都可以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刘德华”,只要程序合法,其姓名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名誉权就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这位店老板用自己的姓名“刘德华”三个字作招牌也就无可厚非。

更为重要的是,这位老汉已年过六旬,他取名“刘德华”的时候,香港那个还没出生呢。假设按照刘天王方面“这名惟我用得”的逻辑,老汉岂不更应该控告华仔“侵犯名誉权”?再者,刘老汉注册店名特意加上自己的头像,就是要与“天王”区别,主观上并无用“明星”谋利的意图。当然,别人在看到“刘德华”的店名时难免会联想到香港那个。可,这只能算是“非主观的作为产生了客观的效果”,实在怪不得店老板。

综上所述,刘天王经纪公司控告老板“侵权”在道理上说不过去,甚至有点“欺人太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没有区别的。明星因其影响力巨大,常有一些不法商家冒用其头像或姓名谋利,对其名誉权构成了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明星的名誉权就比老百姓的名誉权高一等,老百姓也有自己的不容侵犯的名誉权。报道中老汉以自己姓名为自家的板鸭店命名,与港版的“刘德华”根本“井水不犯河水”,何来侵权之说?

“天王”经纪公司应该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再做出决定。因为,这般不顾事实的将一位老百姓告上法庭,有挟“名”自大的嫌疑。搞不好,会让本来口碑不错的“华仔”落个“自命不凡、以强凌弱”的骂名。明星维护自身名誉权不应搞“扩大化”,应该让明星的归“明星”,让法律的归法律。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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