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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霸王条款”需要更多“赵朝阳”
2010-06-11 08:36 来源:红网

走的全部路程不超过1公里,并且收费站工作人员也知道情况,然而,却因为通行卡掉在车的缝隙里取不出来,河南平顶山的赵朝阳却不得不交纳了全程185元的通行费和30元的补卡费。面对质疑,高速管理处的相关人员解释为“这是公司的规定”。一怒之下,赵先生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过路费185元,赔偿损失200元。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大河报》6月10日)

也许会有人说赵朝阳“傻”,因为即使完全胜诉,所得也只不过是区区几百元的赔偿,而仅仅请律师,恐怕就得几千元。然而,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为赵朝阳的行为叫好!

生活中,我们遭遇着太多的“霸王条款”:像电信用户不知不觉被订制业务,取消却要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到营业厅,否则就视为默认使用,从而产生费用;银行卡用户需要承担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车主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这些行业与企业的“霸王条款”其共同的“猫腻”,其实也是众所周知的,就是免除了它们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不公平条款,的确是“霸”气十足。中消协的“炮轰”和“点名”也不是第一次,媒体的“口诛笔伐”也颇有声势,可“霸王条款”仍岿然不动,令老百姓无可奈何、叫苦不迭。

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因为并非人人都读过与消费相关的法律文本,所以遇到霸王条款时,我们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像沉默的羔羊,服从、接受,虽然带着无奈甚至愤慨。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助长了这些霸王条款制订者的气焰。以最近的景区涨价为例,一些景区还“犹抱琵琶半遮面”地举行了听证会,而黄鹤楼景区连听证会都没有举行,就擅自涨价60%,并且堂而皇之地称:是“调价”而非“涨价”。着实让人无语。

面对这些“霸王条款”和“霸王行为”,我们应该像赵朝阳一样,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做武器,大声地说不,只有消费者敢于依法维权,“霸王条款”才“霸”不起来。2009年1月份,昆明的郭先生因为丢失通行卡,本来只需要交纳5元过路费的他,被收费站按最远程收费,不得不缴了165元过路费。随后郭将昆玉高速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里,法院郭先生胜诉。北京市民杨先生也因类似原因状告首都公路发展集团,目前案件尚未宣判。然而不管官司结果如何,有理由相信,这些依法维权的行为,都必然会促进“霸王条款”早日“寿终正寝”。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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