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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使司法公正让人看得见
2010-07-14 09:15 来源:检察日报

7月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锡市就赵启锋等6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一审被判死刑的赵启锋当庭称,他遭到了刑讯逼供。出庭支持公诉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申请此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准许,3名办案民警为此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调查(7月12日《法制日报》)。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虽警察出庭作证在西方一些国家司空见惯,但在国内还不多见。随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统称“证据规则”)的颁布实施,警察出庭作证或将成为常态。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中,证人是指一切向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其中也包括警察。英国有句著名的法谚:“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意为警察有义务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英国《警察与证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于非法或其他不适当手段作出的,法庭就应当将不利于被告人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是上述情况下获得的。而控诉方不是直接收集证据的人,所以客观上要求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陈述,并接受质证来说明其证据的合法性。美国也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警察当然也不应例外。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活动是一个从发现、查明到证明的过程。查明与证明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就司法活动来说,在很多情况下,让自己明白并不难,最难的是让别人明白。”现代庭审方式崇尚“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按直接言词原则进行质证,交叉询问,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警察出庭就自己实施侦查行为的一切活动向法庭直接作出陈述,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刘英团)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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