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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错案为何总是钟情于乡村
2010-07-24 08:15 来源:红网

媒体报道称,刑法的修改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草案可能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据了解,这次大修将着重两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7月23日四川电视台)

修改刑法“少杀”,在我看来,错杀之多也是个重要之因。1984年,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同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当地公、检、法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历时八个月的复查,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7月21日《新华网》)

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就这样蒙冤而死。如果没有那次强奸案,或许魏清安早已子孙满堂了,没有如果,只有冤假错案!人死不能复生,留给死者古稀双亲的是永远的悲伤。

由魏清安这个乡村小伙子,我想起了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的赵作海、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佘祥林、河北定州西城乡李志平、安徽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赵新建、湖南慈利县宜冲桥乡杨明银、山东蓬莱市村里集镇陈世江……他们虽然在不同省份,但却有相同的命运——被屈打成招而成死罪,有相同的身份和称呼——农民,相同的结果——冤假错案,有的被枪决,有的蒙冤受牢狱之苦。以上发生在乡村的冤假错案,除了魏清安是强奸案,其他的都是“故意杀人”或“抢劫杀人”冤案。冤案昭雪来自于“被害人”回到了村里,来自于真凶被抓,要不,他们还得在牢狱中继续受罪。

令人蹊跷的是,这些冤假错案为什么都钟情于乡村那块土地,为什么都是农民?而城市居民却很少发生这样的冤假错案,难道农村有滋生错案的特殊土壤?冤假错案多发生在农村,大多人认为这是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农村司法的薄弱和农民维权的艰难造成。的确,农民相对于城市人来说,受教育程度不够,法律知识欠缺,民主意识不强。尤其是对人身权利没有强烈的保护意识,都认为犯了罪的人都是没有权利可讲的,接受严惩是应当的。我在农村生活了三十年,公安去抓捕人,从来没听说农民问公安有不有证件,有扣留证或逮捕证吗?公安说要抓谁,那人就会顺从地跟着公安走。而一个人被公安机关带走的时候,周围人都认定他犯了错,接受拷打也无可厚非。

在我看来,上面的认识只是停留肤浅的层面上。而实质上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这种二元结构不仅造成城乡贫富差别,享受国民待遇的差别,也使农民有一种自卑感。长期以来,国家在资源分配上不仅倾重于城市,使得农村长期缺乏发展要素,金融剪刀差、土地价格剪刀差、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劳动力价格剪刀差,也使农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长期的“剪刀差”把农村剪得十分贫穷,发展停滞不前,也让法律难以扎根生长,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二元结构还使农民一直沦为弱势群体,农民的生存状况和人权状况无法得到改善。在中国,他们的份量太轻,声音太弱,很难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含冤负屈之下,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司法人员常蔑视农民的生命价值和平等的生命权利。城乡二元制导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穷人越来越多,犯罪率越来越高,冤假错案接连不断。

俗话说:人穷志短。穷人说不起话,被人瞧不起。“穷人现象”往往会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驯顺,二是消极。驯顺的是大多数人,他们逆来顺受,胆小怕事,且得过且过,习惯于“被人管”,面对权力施暴他们也只有忍气吞声。而消极的只是极少数人,他们在消极中反抗,用辩证法来看,就是物极必反,从另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人是乡村社会制造事端,构成不稳定因素的人。加上长期浓厚的“人治”环境,农民的低三下四,助长一些基层司法人员的特权思想,在他们的眼光里,农民就是可以捏的泥巴,从而导致了他们在乡村滥用权力更加肆无忌惮。只要屈打成招,警察就可以立功受奖。像佘祥林、赵作海案,“死人”复活回来的,毕竟是少之又少,至于像赵新建、杨万名案,真凶被抓交待杀人真相,同样也是屈指可数。由于农民的冤假错案真相难以被揭开,使得一些司法人员有侥幸心理,为了立功受奖而铤而走险。

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是法治的“荒地”,也是强权滥权的“洼地”。农村的冤假错案迭出,除了农民法律意识上的缺陷,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外,根源还在于城乡二元制结构,只有真正让农民享受到国民待遇,他们才会自尊自强,才会增强法制观念、维权意识,从而不再受到歧视,魏清安、赵作海、李志平、赵新建等这样的悲剧才会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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