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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孩救父看嫌犯“当场击毙”的必要性
2010-07-24 08:15 来源:红网

19日,河北邯郸县河沙镇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为确保人质安全,警方狙击手待命,准备击毙嫌犯。关键时刻,一名十多岁的小女孩冲进指挥中心大喊“别开枪”。原来,嫌犯是孩子的父亲,被劫持者是孩子的母亲。面对小女孩的哭喊,警方放弃开枪,选择智取。最终生擒嫌犯,安全解救人质。(7月23日《河北青年报》)

记者的笔法力图使得这起暴力事件温情起来,在准备当场击毙嫌犯千钧一发时刻,孩子“别开枪,那男的是我爸爸,那女的是我妈妈!”的呼喊牵动人心。是不是没有这一哭喊,子弹就要击破嫌犯的头颅呢?至少从解救的最终结果来看,警方放弃开枪,选择智取,最终生擒嫌犯,安全解救人质——这是比“当场击毙”的途径能够化解危机。若子弹出膛,这个十来岁的小女孩就会失去父亲,要是稍有不慎,难免误伤母亲,更要命的是眼睁睁地目睹至亲至爱的父母死伤在面前,这将对女孩的一生留下阴影。

不知道警方在女孩呼喊之前是否了解凶犯与人质之间的关系。其实他们曾经是夫妻,是爱人,还有了爱的结晶,嫌犯对前妻的情感肯定比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质要复杂得多,有了这层关系难说在嫌犯心理就根本没有杀害人质的意图。凶犯目的很明确,想要10万元钱还要一套写着他名字的房产证过户手续,这样一来用尖刀逼着女人更像在唬人。从凶犯的诉求来看,完全是一“菜鸟”,犯了罪的人都想着远走高飞,要不动产毫无意义。面对一打劫“菜鸟”动辄出动阻击手荷枪实弹的应对,杀鸡焉用牛刀?

案件解决得算圆满,圆满过后应反思下警察开枪的必要性,至少这起案件中警方救援并非穷尽一切办法,万不得已才开枪。邯郸县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它有赋予警察生杀予夺的权力吗?《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剥夺公民生命权是比限制人身自由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很遗憾,我国并没有一部《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来限制警察的开枪行为,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适用警械和武器规定》等规章制度来规范的。现代流行的观点是“最小动用武力论”,使用武器应当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瞄准进行威慑而不是射击,是击伤而不是击毙,除非情况紧急危及警察和民众等公共安全,且一般事先警告后才能使用。我们从近期当场击毙嫌犯的新闻来看,开枪前根本没有任何警告,反而要等待嫌犯疲倦松懈的最佳时机开枪。

另外,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场击毙”也值得商榷。嫌犯经过法院判决未必最终都会执行死刑,绑架罪已经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了,而据《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起案件中,人质都没有出一滴血,可预见法院也不会判死刑,真要开枪了恐怕要算“防卫过当”。

不必要的“当场击毙”出现在公众视野,难免被认为是漠视犯罪嫌疑人人权和警察执法暴力冲动的表现。当场击毙的适用情形和范围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为警察执法合理裁量提供足够的依据。歹徒拿的是尖刀,而警察拿的是上膛的枪弹,二者的力量悬殊,可以通过一种更加人性化更加对等的方式制止犯罪。滥用枪支使用权,过度依赖子弹的威力会产生严重的弊端。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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