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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驾车碾轧农民工引众怒,查处为何躲躲藏藏
2010-07-25 08:45 来源:红网

7月22日,郑州市发生一起肇事司机丧尽天良驾车多次碾轧农民工的公共事件。当晚22时许,一名戴墨镜的女子驾驶一辆红色马自达6汽车,冲入一小区售楼大厅门前广场,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猛撞正在广场上纳凉的农民工,车轮碾过一位当时纳凉时打瞌睡睡着了的农民工的胸口。更令人愤怒的是,分别在3分钟、半小时、1小时后,肇事司机驾车又三次返回事发现场,挑衅在场农民工,在广场上大飚车技,最后摆脱警方的追捕,逃之夭夭(7月24日《郑州晚报》)。

据事发时在场农民工介绍,肇事司机四次入场,都将红色马自达6汽车开得又准又快,“驾车技术十分娴熟,方向感很好,在广场上‘8’字绕行,车技不一般”,时而停下车、摇下车窗,戏谑、嘲弄的看着人们,张狂的表达着挑衅。

这个细节非常重要,因为此前在多起类似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后,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权威研究机构的专家总会先入为主的将肇事者往“酒醉”或者“精神病”角度归靠,强调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这种话说得好听,但问题是,无论是查处还是研究、鉴定,必须首先立足于事实,尊重起码的公正,不折不扣的按照既有法条(而非具体执法者或专家的荒诞解释)进行。

实际上,一些执法者和专家所称,要保护的所谓“行为能力欠缺者”,一般都非富即贵。而中低收入、特困、农民工等阶层人士,即便如此事中成为了被侵害的一方,也仍然难以摆脱被侮辱和被损害的遭遇。

此事中,肇事司机驾车入场撞人之后,现场农民工就已经向110报警。但离谱的是,当无良女司机在半小时后、第三次入场的时候,按照《郑州晚报》的报道,现场还没有警察;等到距离第一次撞人一小时后,交警才到场取证……

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按照城市公安机关出警时间规定,城市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令后,5分钟内赶到市区(含县级市)主要街道群众报警求助现场,10分钟内赶到居民楼院内报警求助现场,20分钟内赶到市郊报警求助现场。但此事中,出警用了多久?能否认为,正是因为缓慢的出警速度,才导致肇事司机从容实施第三、四次公然挑衅行为,也才造成其轻易逃逸?

第二,农民工报的是110,来的是交警,谁给换的警种?会不会就是因为警种更换,所以才耽误了出警时间?

第三,出警交警到达现场之后,为什么不做好对农民工的保护,在肇事车辆已经三次入场撞人、挑衅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周到部署,确保当场抓获?

更令人惊愕的是,当媒体就此事联系警方的时候,对方却有了一连串莫名其妙的回答:

现场取证的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表示,此次事故不是发生在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归他们管;

事发地庙李派出所,值班民警表示,当事民警不在,按照规定不能透露任何情况,也不方便透露当事民警的联系方式,“事情正在处理中”;

案件移交给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四大队,该大队告诉被碾伤农民工的亲属,要先做法医鉴定是不是重伤。该大队回答媒体的说法是:不清楚22日晚上发生的事,“不知道案件是否移交到这里”。

将事件前后细节联系起来,不能不生发想象,这会是又一起(哈尔滨)宝马撞死人事件吗?从肇事细节来看,在郑州碾轧农民工的女司机,虽然造成的后果不如哈尔滨当年那个苏秀文,情节上却要恶劣得多——她,神秘的她,又是什么身份,可以得到如此多暧昧不明的保护呢?

 

[作者:郑渝川]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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