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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开收“进城费”的理由不成立
2010-08-19 10:01 来源:新华网

从中山市有关方面获悉,中山市委托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的申请,日前已获广东省政府同意,这就意味着经过中山市境内8个收费站的外地车辆都要交单次通行费,即俗称的“进城费”。中山方面对收取该项费用的解释是,很多外地车辆使用了中山的道路资源却没有负担费用。(8月18日《珠江晚报》)

这是赤裸裸的强权逻辑。我的地盘我做主,谁让外地车辆使用我市的道路资源呢?既然使用,就得缴费。看起来冠冕堂皇,其实不通。看来,中山方面连道路资源的属性都没搞懂。我告诉你,城市道路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纳税人已经为获得此项服务支付了各种税收,包括从购买机动车时缴纳的购置税,到车牌费、燃油税、车船税乃至停车费,政府从车主身上已经收了很多税费,怎么能说没负担费用?

中山方面的意思是说,外地车辆缴纳的税金没有用在中山的道路建设上,而是用在其所属地区的道路建设上,这样,我就有理由向外地车辆收取“进城费”。这种概念其实很糊涂。作为共和国的纳税人,我缴税尽的是一个公民对国家的义务,所缴税金为国家统一使用,俗称“皇粮国税”是也,税收条例未曾规定某地公民所缴税金只能用在某地建设上。公民缴纳的税金上缴给国库,然后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支出,支援地方建设。中山方面凭什么肯定非中山市民就没有为中山的道路建设做贡献呢?

假如全国各地的城市都纷纷仿效中山,都对外地车辆征收“进城费”,结果又会如何呢?各地画地为牢,造成地方壁垒,阻碍经济交流,加重车主负担。按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的李刚说法,政府对全部城市道路实行第二次收费,违背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道路使用人为此支付额外通行费则意味着财产权遭受损失。有专家认为,作为城市公共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具有很强的外部正效应。城市道路应该是政府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的一项义务,对外地车辆收取“进城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

自上海首开收取“进城费”的先例后,全国各大中城市群起效尤,收费理由不外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但又不具体说明,哪几条是收费还贷道路,哪些是政府投入财政资金修建的道路,也没有规定截止期限,更不说明这些钱的去向,公众对此反响十分强烈,纷纷要求取消“进城费”,但截止目前,除了长株潭少数几个城市表示取消“进城费”外,绝大部分城市仍然在收。不幸的是,中山市不顾民众的反对,——在听证会上,当地市民称这是一次“倒退”(8月17日《羊城晚报》),仍以上述不靠谱的理由准备收取“进城费”。对此,我除了表示遗憾外,还希望有更多李刚这样的法律人士挺身而出,将取缔“进城费”的公益官司打到底。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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