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知识 建德新闻网
0571-58318323
我要投稿
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建德新闻网 > 建德频道 > 市场监管 > 宣教知识

微信扫一扫分享

诽谤案批捕权需上级审批,值得称道
2010-08-20 15:58 来源:新华网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见2010年8月8日《京华时报》)

这一非常的司法规定,具有特殊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群众利用举报信、发短信、网上发帖等手段,对个别领导干部腐败行为、搞政绩工程等进行批评曝光,乃至使用了过激言语,当地司法机关在领导的授意或压力下,对当事人以诽谤罪予以追究,以致造成多起不该发生的冤案。如,河南灵宝王帅帖案、济南红钻帝国事件、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四川蓬溪发帖案等。

事实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对诽谤案批捕权上提的非常措施无疑是必要的,其好处之一是,有利于遏制少数官员利用司法机关压制群众监督。例如,2006年,安徽省五河县五河县第一中学教师李茂余、董国平因发了一条短信,反映时任县委书记徐社新有受贿行为,被以诽谤治罪拘留10天、罚款500元。但4年后的今天,徐社新真的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之巨。此事说明,若上级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把关,冤案完全有可能避免,而反腐机关重视教师的举报及时介入调查,徐社新就可能不至于继续经营4年之久乃至升任宿州市政协副主席。好处之二是,能够重塑司法机关形象。司法本来是独立的,但由于屈从于地方官员权力淫威违心办案,客观上压制了群众监督,保护了贪官或违法行政行为,使司法机关自身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对诽谤案批捕权上提,确保办案质量,使司法回归独立和公正,无疑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形象,也会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好处之三是,可以营造更加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权力置于监督之下,才能遏制腐败,防止施政的随意性。动辄给群众监督戴上“诽谤罪”的帽子,并把当事人送进监狱或拘留所,就会恶化监督环境。把好“诽谤”定罪关,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排除在“诽谤罪”之外,才能让群众敢于监督,进而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政府暨官员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国家,司法机关负有特殊责任。排除权力干扰,维护司法独立,及时矫正基层司法机关出现的执法偏差,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诽谤案批捕权采取的非常措施,意义就在于此。而值得引起关注的,还有一些地方以维稳为名,对上访人员、房屋被拆迁群众动辄以“扰乱社会秩序”治罪。我们同样期待,最高司法机关也能够对此尽快加以规范。

责任编辑: 余 锋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