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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费”?影著协要干违法勾当?
2010-08-25 08:58 来源:红网

日前,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将向网吧、网络、视频点播、交通工具、非营利性局域网、音像制品出租等领域收取电影使用费。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透露,将首先拿网吧和长途汽车“开刀”。(《广州日报》8月24日)

著作权法里没有“使用费”一词,即使是打着维护电影版权的旗号四处收费,也师出无名。到底是法律不健全,还是影著协在干违法的勾当?

如果长途汽车司机购买影像制品在家里播放,影著协是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的。为何长途汽车司机拿到车子上播放给旅客看,就要另外支付使用费呢?因为影协没有公开收费理由,就来猜猜吧。第一,司机播放给一车人看,观看的人数众多,所以要收费。可是,购买影像制品只能一个人看吗?他有权免费借给身边的N个人观看。第二,在经营性质的场所播放,已构成经营成本要素之一,影协要分利润蛋糕。那么,候车室和机场都提供免费报纸,购买报纸时是不是要支付超出定价的价格?既然车站向客人提供报纸、或者将报纸扔厕所都是正当权利,同样就有权播放已购买的影像制品给别人看,与是否经营无关。

影著协公布的收费标准,包括影像制品出租,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这实在没道理,出租点购买了影像制品,就已获得了使用权,法律上就已明确这些影像制品的归属权是出租点,而不是制片方,更不是影协。出租点如何使用都是自己的权利,出租利润原本就是出让影像制品的使用权而得。网吧也是如此,购买影像的电子产品后使用权就归属网吧,影著协收使用费无异于强盗行为。

一个作家写出书后,不管是自己发行还是将版权出售给出版商,读者买了书,这本书的物权就归属读者。读者可以一个人看,可以一家人看,也可以送人看,还可以出租给别人看,都与作家的著作权无关,也无须另外支付使用费。电影亦如此,制作成产品出售后,产品就归属别人,别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一脚踩烂了也与影著协无关,更别说提供给别人看了。

影著协也好,音著协也罢,维护著作权是没错的,但要搞清楚产品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卡拉OK厅、网吧等场所购买的只是产品,著作权是出版商购买的。使用产品本身,而不涉及出版发行,就与侵犯著作权无关。以前音著协向卡拉OK行业收费,就已侵犯了业主的物品使用权,真没想到影著协又要重蹈后路。

责任编辑: 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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