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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还算不上“霸王条款”
2010-09-04 09:07 来源:红网

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不对板等问题,而“先签字、后验货”几乎成了快递行业的潜规则。近日,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的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明确表态,“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予以取消。(9月2日《北京晨报》)

很明显,“先签字、后验货”行业潜规则于法无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确实应当取消。《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先签字、后验货”会导致买方在快递公司服务行为结束前无法了解其行为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这样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其实,不管是先签字还是后签字,我认为都不是很重要,只要能让当场验货就行。买家打开包装盒一看,里面的货物若是损坏了,或者是货不对版,等等,是卖家的责任还是物流的责任,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出现问题,事后的处理才是最关键。

实际上,“先签字、后验货”还根本算不上霸王条款,真正更厉害的,是保价规定。对于没保价的邮件,如果是货物损坏、邮包里是砖头或者邮包里根本就没有货物,等等,这些坏情况快递公司实际上都是不怕的。因为按快递公司的相关保价规定,如果你没保价,一旦出现问题,也顶多按实际邮费的两三倍赔偿你,而不是按商品的价值赔偿,这才是真正的霸王条款。

在快递这个竞争充分的行业,光靠邮费赚钱,实际利润空间并不大。顾客即使知道快递贵重物品有可能丢失损坏,在没有别的运输途径的情况下,顾客只能选择保价。所以,恶炒快递服务差,实际上有引导顾客保价的嫌疑,以此来增加快递公司的收入。

保价,实际上就是对快递公司不信任的行为表现,我不禁要问,顾客既然选择这家快递公司,就是出于信任,为何非要保价才能让人放心呢?而且,保价规定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保不够”、“保不起”。很多快递公司的最高保额一般都只有1万,超过1万元的货物万一丢了,即使赔偿,最多也只能拿到1万元,这叫“保不够”。有的快递公司保费居然高达3%,就算买2000块的手机,保费都要高达60元,这叫“保不起”。可以说,快递保价实在太不靠谱了。

在网购盛行的今天,快递作为网购的一个必要环节,理应加以规范。我认为,快递公司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搬运的时候,要注意轻拿轻放,杜绝野蛮抛扔;人员管理方面,可以增加监控设施,对于内盗私吞现象,应该及时报案。只有与司法部门形成联动,快递乱象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当然,长远来讲,国家还应该完善信用制度,让快递公司以及快递从业人员都与终身信用挂起钩来。

另一方面,不光要规范快件的签收环节,更应该规范快件的收寄环节。首先就是要取消不合理的保价相关规定,即使不保价,货物出现了问题,也应该按“声明价值”进行赔偿。在“声明价值”的认定上,发票复印件是一个重要凭证。这样不但规范了快递收寄,而且还有利于增加税收,有关部门更应该从规范快递收寄方面,多研究研究。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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