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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死刑是法律的倒退
2010-09-18 09:34 来源: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9月15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通知强调: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新华网》9月16日)。
  
  民以食为天,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离不开食品安全,具有国家最高权威的几个司法机构,联合通知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非常必要的、及时的。不过,对于该通知中关于涉及食品安全的累犯、惯犯等4种犯罪,“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要求,总给人一种死刑面前并非人人平等的感觉,虽然按照刑法规定,罪当判死,但最终是否执行死刑,是有选择性的。这种选择性死刑执法方式,在党中央最近重申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我感到难以体现法律公平。
  
  与司法机构通知中对严重食品犯罪分子实施“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求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据最新一期出版的《南风窗》杂志报道:2009年前的10年间,全国被查出的副省(部)级以上巨额贪腐官员超过100人,其中只有8人被判处死刑,其余多是死缓或无期徒刑。
  
  尽管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被揭露出来的贪官涉案金额动辄达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超过10万元基数的N倍,却很少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判处死刑,结果多是死缓。不仅如此,近来从国家立法机关到是学术部门,对于“贪官免死”的呼声不断,从而引起众多社会民众的不满。
  
  从另一个角度看,为什么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如此突出?我认为这里有非常复杂的社会因素,绝不是食品行业一个系统的原因。但对社会风气影响较大的,是我们的法律如何惩处腐败官员,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的社会,上行下效,官场风气历来对社会风气起着重要引领作用。如果一方面是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罪当判死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官方通知,一方面是对于涉案数额巨大“罪当判死”的腐败贪官,却屡屡免死的现实,如此“选择性死刑”判决,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精神如何体现?
  
  没有任何一种刑罚比剥夺人的生命权更严厉的了。但是,刑罚的严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同样的依法“罪当判死”罪行,当事者由于不同的身份而在规则制度面前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既然我们的法律规定了依法判处死刑的具体量刑标准,执法机关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而不宜附加其他条件,在死刑条件面前,同样应当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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