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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假立功”减刑 这还了得!
2010-09-21 10:00 来源:新华网

 

近年间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情形,严重误导审判结果,有违“立功从宽”制度的本意。法学界为此提出,对贪官的立功认定,应严格甄别。(9月20日《新闻晚报》)

在侦办各类案件中,司法部门设置立功制度,本意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同时,也为瓦解犯罪势力,以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不少作用。但现在“贪官为减刑纷纷假立功”,不仅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而且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这说明相关制度是存在瑕疵的。

司法界人士透露,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为此,一些贪官把假立功当成“救命稻草”,千方设百计,利用这个途径来逃避法律制裁,减轻法律的惩处。进一步看,贪官“假立功真减刑”,其实反映的是司法腐败。因为,要想达到假立功而减轻惩罚的目的,靠贪官一己之力是难以完成的,需要许多人的配合。

据报道,一般贪官假立功分4个步骤:1.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2.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3.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4.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假立功一旦通过审查,就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的实惠。

“立功”被落马贪官所利用,这无疑有违“立功从宽”的制度本意。而贪官这样的“立功表现”不仅难以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诚意,更在客观上丧失了有效预防和惩处其犯罪行为的功效,严重地冒犯了法律的尊严,消解了法律的威慑力。

因此,法学界提出对贪官的立功认定,应严格甄别是十分必要的。司法部门应加大对执法部门的法律约束,并建立相应约束制度,从严打击司法系统以假立功换减刑的腐败犯罪行为。对贪官立功线索来源的审查和立功材料内容的把关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法院应将判决书内容公布于众,对贪官立功的具体情况向公众作出解释,接受公众的质疑,让贪官立功减刑的所有环节都置于阳光之下,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沈 峰)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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