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知识 建德新闻网
0571-58318323
我要投稿
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建德新闻网 > 建德频道 > 市场监管 > 宣教知识

微信扫一扫分享

谁来让广大丢失身份证的公民免于恐惧
2010-09-26 09:56

有关媒体报道,据推算,全国每年丢失身份证的约在100万人以上。“但是由于目前公安信息系统的权限设置,一般民警很难查到公民挂失身份证的记录,即便查询,其手续也较为复杂。”北京一民警告诉记者,换句话说,丢失的身份证无法像挂失的银行卡一样自动作废,它很可能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存在于某处,不知何时突然引爆……(9月25日《检察日报》)

这位“北京民警”把让丢失的身份证成为定时炸弹的责任,归咎于“民警很难查到公民挂失身份证的记录”,简直是牵强附会!

不论是打工妹林贝欣等人因丢失身份证成为涉嫌盗窃犯,还是长春市民江先生等人因丢失身份证而“违章驾驶”被扣分,抑或其他一些人因丢失身份证而莫名负债……都是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儿,如果发生了,那么责任根本不在丢失身份证的公民,而在身份证的使用部门(机构)。

居民身份证虽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但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机构)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要不然,居民身份证上印制照片干吗?);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警方办案仅仅凭“证”而破,交警处理违章驾驶仅仅凭“证”而罚,银行办理业务仅仅凭“证”而行……这些行为可谓违犯了相关法律规定,后果应该由相关部门(机构)自负,不应由丢失身份证的公民承担。

恐怕连三岁小孩也知道,居民身份证会因遗失、被盗而与其主人分开。仅仅凭一张居民身份证,民警即认定罪犯嫌疑人,交警即确认违章驾驶,银行即办理资金交易……要么就是弱智思维,要么就是懒汉行为!可以说,丢失身份证者的噩梦,是由居民身份证使用部门(机构)带来的!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定“人有免于恐惧的权利”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其作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设定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努力实现的理想目标。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也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我国宪法。我国每年百万丢失身份证者生活在恐惧之中,与《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之规定背道而驰!我国有关部门毫无疑问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居民身份证使用部门(机构)规范使用居民身份证,让广大丢失身份证的公民免于生活在恐惧之中!

责任编辑: 余 锋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