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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生之死想起“一厘米主权”
2010-10-13 08:58 来源:红网

10月9日,在山东临沂市第六中学就读的七年级女生张悦因为不符合学校短发令要求,三次被班主任和政教处赶出校门后,在家喝下灭白蛾用的灭幼脲自杀身亡。(10月12日《山东商报》)

人死没有假如,但我还要假如,假如9月份军训时张悦接受班主任批评后理了发,回校后,即使还离要求长那么一厘米,班主任不再追究,张悦就不会自杀;假如国庆期间,张悦根据班主任的要求第二次理了发,8号回校时,负责检查的政教处老师即使发现还离要求差那么一厘米,睁只眼闭只眼,不再拒绝其返校,她也不会死;再假如9号那天,张悦再次应校方的要求第三次理了发回校,当时在校门口值班的政教处老师就算发现离要求还差那么一厘米,就当是符合要求,允许其进校读书,张悦也不至于自杀。可三位老师,就那么较真一厘米的发长,硬是将一位花季少女逼上了绝路!

由此我想起一个关乎“最高良知原则”的著名判例――柏林墙推倒后审判东德警察一案。倒墙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卫兵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意思是,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样,教师不能用服从校纪校规为借口超越人性的底线,限制学生的自由和天性。

校纪校规是死的,但执行时不能死搬硬套。尤其是在执行既不合法又侵犯学生权益的校纪校规时(此类规定难道还少吗),教师应该秉着自己的良知行事,运用手中掌握的“一厘米主权”,尽可能保护学生不受不合理的校纪校规伤害。说到底,女生头发长短一厘米无伤大雅,就像学生的诸多所谓的“违纪违规”行为,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教师大可不必以不折不扣遵守校纪校规为由动辄处分学生。一个善于运用“一厘米主权”的教师,不但能保护学生,而且还能保护自己,何至于像张悦的班主任那样,出事后翻墙逃走,至今找不到其人。

重要的是,教师不但自己要懂得和运用“一厘米主权”,更应该教育学生掌握。譬如可以这样正反举例教育学生,为什么负责赵作海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事后没受到严厉处分,盖因为他们当初没有迫于上级的压力和当时的形势(即把司法政治化,把判案运动化),就判赵死刑,而是改判死缓,巧妙地利用了“一厘米主权”,既保持了赵的生命,也减轻了自身的责任。反面例子如,“文革”初期北京师大女附中女学生们毒打副校长卞仲耘致死一案,就是学生不折不扣甚至加码执行极左路线的结果等等。此类例子很多。故教师要教育学生到了社会、手中有权后,面对各种各样的恶法和恶令时,应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尽最大智慧,留有余地、打折扣地执行,尽己所能保护弱者过关。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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