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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引发退房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2010-10-25 14:13 来源:红网

刚交了定金认购,就碰上了“限购令”,退房能否退定金?昨日,已落定在深圳购买二手房的杜女士就告上了法庭,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已立案受理。而该案也是国内“限购令”出台后退房纠纷第一案。(10月24日《信息时报》)

据悉,9月29日前后国内多个城市相继出台“限购令”,使得购房交易“卡壳”,退房纠纷随之逐渐增多。换言之,“限购令”引发退房纠纷行将成为各地“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普遍世象。在我看来,此时此刻相关部门有必要高调宣布和突出强调,“限购令”引发退房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限购令”引发退房认定为“不可抗力”,不难找到法律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抗力”?中国相关法律如是界定范围:一是自然灾害;二是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显然,“限购令”性属政府行为类“不可抗力”。

“限购令”性属政府行为类“不可抗力”大抵也成为政府官员和法律人士共识。在广州新政出台当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因为政策原因而退定,开发商扣除购房者缴纳的定金是不合理的。而大部分房地产律师一致认为,因“限购令”导致失去购房资格的退房纠纷属“不可抗力”引发,卖家应该退还定金。

由权威部门通过大众传媒统一宣布“限购令”引发退房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可谓一举三得。对买方而言,不仅维护了公民合同权益,而且减少甚至避免了不必要的维权成本。以本案说事,今年9月,杜女士和丈夫看好宝安区一套小户型单位,总价为40余万元,支付3万定金。杜女士国庆长假回来发现深圳出台了“限购令”,夫妇俩第三套房已不具备过户条件。对杜女士而言只剩下退房“自古华山一条路”。尽管责任不在她而在“限购令”,但卖家却不肯退还定金,理由是既然认购合同上有定金条款就应该遵照执行。几番努力无果,杜女士逼上梁山只得选择告上法庭讨要定金。试想,政府“限购令”推出后,如果权威部门能够适时通过大众传媒统一宣布“限购令”引发退房为“不可抗力”,并敦促开发商依法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则买方未必须要劳精伤神花钱费时大动干戈对簿公堂向卖方讨说法。对卖方而言,宣布“限购令”为“不可抗力”也相当于接受了一次普法,避免了因为对簿公堂而导致合同定金商业信誉双双折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败局。对社会而言,则彰显放大了政策调控效果,减少了因退房纠纷可能引发的社会积怨和潜在矛盾。

因政府政策出台引发退房法律纠纷目前尚属首例,我同意此案审判结果具有标本意义的说法。我当然希望此一个案能捍卫法律尊严和彰显法治正义,进而对为类似法律纠纷提供成功判例和成文蓝本。然而,我更希望权威部门未雨绸缪主动作为,不失时机及时宣布强调“限购令”引发退房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进而将退房矛盾纠纷排解消弭于法律门槛之外。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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