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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之光普照公务员考录的模糊地带
2010-10-30 08:49 来源:红网

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审查已于26日18时结束,部分考生反映预先审查机制设置了“隐形障碍”。(《人民日报》10月28日)

每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之时,就是举国为之喧嚣沸腾之日,国考的任何一个细节都会被放大到关乎公开性、透明度、社会公正程度的重要位置,牵一发而动全身,让人欲罢不能。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邹荣副教授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表示,公民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参与国家公务员选拔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预先审查机制不能设置“隐形”障碍。此观点甚好,我毫无保留的赞成。但是,当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司法救济不是隐身缺席就是于事无补,遗憾的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平等权利还只是理念层面的应然要求和呼吁,考生因为专业不符合或者其他诡异原因被拒绝实则一种制度性无奈。

公允的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司法救济并非没有先例。2003年,遭受乙肝歧视的张先著诉安徽芜湖市人事局一案开创了先河,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张先著赢了官司,却输了前程,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他的职位早已被人替代,胜利者的微笑中夹杂着苦涩的无奈。中国的司法制度并不依循判例法,张先著的案例充其量只能是部分法院将公务员招考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的一个个案。而2004年何智勇诉广东佛山市人事局一案,法院却不予受理,可见,公务员招考的司法救济仍亟待制度化和常态化。

面对考后体检和任用过程的司法救济已经有了并不太成功的两个先例,但考前资格审核的纠纷至今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认为遭受到了不公平对待的考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将如何进行判决等等并不让人乐观。因为就目前而言,预先审查机制还处于一片模糊地带,权责不清、标准不明,规范化和透明度远远达不到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要求水准。法律的味道究竟是甜还是苦,取决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从“文本中的法律”向“实践中的法律”的转变。

在资格审核上被国考拒绝的考生必然不少,他们或者改换报名职位或者寻求其他的发展方向,但是,这样一次无法可依的经历很难不让人产生诸如“内定”之类的联想。媒体曝光了不少“官二代”笔试面试第一,面对章法无度、随意解释的预先审查标准,如何让人相信某些职位不是为特权者而专设的“萝卜坑”?

[作者:张克]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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