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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超国民待遇”也理应终结
2010-12-03 08:51 来源:红网

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人民日报》12月1日)

尽管外资企业税收“超国民待遇”,已被彻底终结,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依然如故。一方面,体现在个税起征点“超国民待遇”上。众所周知,我国国内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而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额是4800元,两者相差几近两倍半。

与此同时,体现在个税征管“超国民待遇”上。在国内,无论是演艺界的明星大腕,还是经济界的富翁,对偷逃个税进行严厉处罚,并判刑的已屡见不鲜。而对于外籍人员偷逃个税,大都发现后只追缴了事,处罚异常疲软。正因为如此,国内仿佛成为外籍高管偷逃个税的“世外桃源”。据权威税务专家估算,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外籍高管,每年逃税的规模在百亿元规模。

实际上,我国的个税设置之初,主要针对的即是外籍个人,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800元的起征点,而当时国内的工资水平达到800元的可谓凤毛麟角,到1993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劳动者也只有1%左右。时过境迁,当年个税犹如“阳春白雪”,一般人与之打不了交道,如今却变成了“下里巴人”,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中。进而,当年的征税对象“老外”,却成为优待的对象。

显然,倘若个税的内外双轨制一直存在下去,不仅会加重我国公民的经济负担,抑制公民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和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也会使国家税收流失而减少国库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对外籍人员给予“超国民待遇”,同时也就意味着,本国公民享受不到真正的国民待遇,这实际是对国民的一种制度性“歧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制造不公,既违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符合税收本质属性,以及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准则。

现在,世界是个地球村,外国人进入中国,中国人也走出了国门,真正实现全球性大流通。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一律平等相待,尤其目前外国人在中国享受高收入、高补贴、低物价的同时,还要享受我国个税的“超国民待遇”,已明显不合适宜。鉴于此,外籍个税“超国民待遇”也应尽早终结。 [稿源:红网]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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