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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够收费,其他一概不管?
2011-01-15 09:00 来源:红网

2010年12月21日,河南禹州市农民时某因用假军车牌照偷逃368万元高速过路费,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主审法官称被告使用伪造的军车牌照骗免高速通行费,指控诈骗罪罪名成立。有官员称,最后确定的过路费比较多,可能是因为超载太多有一定的惩罚性收费。(1月13日《新京报》)

由政府官员来解释法院的判决结果,回答公众关于收费太多的问题,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暂且不管;倒是河南省对高速公路管理及道路安全的某些做法,很是值得品味和思考。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交通厅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34)规定,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根据不同的路段,从0.09-0.11元/吨公里不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超载车辆能够按照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能够接受和缴纳数量较大的车辆通过费,不管超载多少,都是没有人管的,也是不会去管的。而时某能够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利用假军车严重超载进行运营,且畅通无阻,是否也正是在这样的管理思维和执政思维下发生的?

我注意到,按照公安部2009年下发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被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而时某的假军车,几乎没有一次不超载,且超载的重量都在核定载重量的150%以上,甚至达到3倍之多,时间也长达8个月之久。那么,这些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为什么没有对这些车辆进行罚款、吊扣驾驶证的处罚呢?如果采取了这些管理措施,时某还能如此违法吗?还需要受到法律的惩治吗?

众所周知,限制车辆超载、超速,不仅是对公路的保护,也是对行车安全的保证。这不仅需要广大驾驶人员的自觉,也需要公路管理部门的努力。否则,要设立这样的部门干吗?要花那么多钱养这些管理人员干吗?

然而,从时某逃费获刑的案件中可以发现,河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部门并没有立足于管理,立足于规范,立足于提高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而是一切为了自身利益,为了提高收费的“水平”;以至于在很多车辆已经严重超载、严重损坏道路、严重隐藏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也不去管、不愿管、不想管,只要收费有保证就万事大吉、一概不管。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甚至可以作出这样的分析和推测,平顶山市中院对时某的判决和处理,并不是基于对法律的尊重、对社会和公众的关心,而是因为时某偷逃过路费的行为,损害了当地政府和高速管理部门的利益,搅动了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对利益高度敏感的神经。如果时某能够按他们的要求缴纳过路费,或者在案发后能够按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将368万元如数缴上,可能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仍然可以严重超载地行驶在河南的大小道路上。

很显然,河南省有关方面的解释是乏力的,甚至可以说是越抹越黑。 [作者:谭浩俊]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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