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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职回避的有限正义
2011-02-18 09:46 来源:新华网

 

即便严厉的法官回避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有限正义”。最终社会正义的捍卫,需要建立在一种成熟的法官职业伦理基石上。

在社会的正义系统里,法官守护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比其他行业更严格。最近,最高法公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就是例证。

这一被媒体称为“最严厉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具体拧紧了立法所宣示的法官回避制度,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如果其配偶、子女在自己所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业务,将实行任职回避。在不断加强司法廉政建设的背景下,最高法力推这一规定,在法官和外界交往的关键部位打造一道廉政隔离墙,其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的用意不言自明。

任何公权力岗位,都需要一定的回避制度做隔离,以将权力腐败和变现降至最低。一些司法腐败案件中,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往往扮演着“助手”角色。此外,一些法院出现“法官+律师”的家庭组合,隐含着极大的腐败空间。因此,无论出于预防腐败的考虑,还是为了避嫌以彰显司法公信力,对法官采取严格的任职回避,都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保障。

但是,这种任职回避对于司法正义的最终实效,需要建立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如果纸面上的要求得不到始终如一的执行,或是被底下的司法机关所规避,那么“最严厉法官回避”也会形同虚设。将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每一名法官身上,防止被异地任职遮掩下的利益共享所架空,关系到回避制度本身的生命力,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应对法官任职回避的局限性有一个理性认知。人与人之间结成的关系网因利益关系会形成一个庞大的复杂格局,这次规定中回避情形仅限于法官的配偶、子女,但家庭成员之外存在诸多关系网,同样可能给法官判案带来不利干扰,再严厉的回避也不可能涉及法官所有的交际圈。

法官并非与世隔绝,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清楚回避这样的“物理隔离”对司法防腐的功能有限。例如,法官的妻子不做律师,那么他的亲朋好友是律师呢?由此,即便严厉的法官回避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有限正义”。最终社会正义的捍卫,需要建立在一种成熟的法官职业伦理基石上。只有形成法官必要的职业地位和尊荣,使其捍卫自身职业荣誉之心远甚于谋求一己私利之念,才能在法官内心筑起牢固的心理隔离墙,公民的正义诉求才会有坚实的保障。(傅达林)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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