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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辟谣强过事后抓人
2011-03-22 09:58 来源:红网

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杭州网民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谣言”指的是他向亲友转发的这条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当日《中国新闻网》的相关报道提到一个细节,陈某交代:“3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在网上聊天时看到了信息,未加思索便复制转发给亲朋好友。”随后,该信息又被湖州网民转发,引起了部分市民的恐慌。

可见,陈某并非不实消息的源头,他也是险情恐慌中人云亦云的万千转发者之一。转发消息是网络时代非常普遍的一件事,一个微博网友每天至少要转发十几条消息,是不是将来每个转发的消息没有经过科学的核实,网友就不能转发?核实当然值得做,但浮躁的网友未必愿意做,何况有些涉及到科学的问题,网友其实不具备核实的能力,陈某转发的消息就属于此类。

这次各省抢盐风潮中,在现实生活中口口相传的谣言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人们的从众心理也起了作用。现实中,口头传播同一类消息的人也很多,否则也形不成抢购风潮。所以,杭州市西湖分局需要向公众解释,为什么在万千转发消息的公民里面偏偏只抓陈某?

从伦理上说,陈某当时只是出于友爱,向亲友转发这则消息,结果被拘留。他首先向亲友付出了爱,随后在公安的执法下,为这份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样的执法,悖逆了人情伦常,它会引导人们在发生灾难时,只顾保全自己,抛下亲友不管,有险情消息时不与亲友分享。

陈某的行为,我认为属于“转发传言”,并非西湖分局所谓“散布谣言”。传言是“辗转流传的话”。“谣言”这个词最早并没有贬义,在古代,民谣反映着一定时代的民心民意,代表着广泛的社会舆论,历代朝臣都会采撷民谣,呈给皇帝体察民意和政治得失。如今,谣言在《现代汉语辞典》里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在公共语境里,谣言早已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了。

关于应受处罚的谣言,我国法律有两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是《刑法》第291条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两者都指向后果即“扰乱公共秩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抢盐风潮归咎于一个转发消息的网友,未免过于牵强。也许西湖分局会说,只要没有引起不良影响,就可以不惩罚。可是,该怎么衡量这个影响是否属于不良影响呢,如何推断这个影响是由于陈某一个人引起的呢?我想,执法人员有必要向公众解答上述疑问。

对法律法条的适用,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宪法还赋予公民“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保护区域与谣言的惩戒区域就有难辨雌雄的灰色地带,特别是一些涉及科学的问题,判别真伪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知识储备。而言论自由其实与信息真伪无关,言论自由保证了人们在追求真理的路上,不被诬以异端和谣言,致真理被扼杀于襁褓之中。在科学领域,以法律来惩治所谓“散布谣言的人”,也许只是惩治了“转发传言的人”,可能误伤无辜。

[作者:陶舜]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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