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知识 建德新闻网
0571-58318323
我要投稿
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建德新闻网 > 建德频道 > 市场监管 > 宣教知识

微信扫一扫分享

“问题轮胎”光有召回还远远不够
2011-03-23 10:52 来源:中新网

近日央视播出的《消费主张》节目中,锦湖轮胎(中国)董事长李汉燮面对全国观众鞠躬道歉,并发布了道歉声明。他表示,公司会在最短时间内确定申请召回所有问题轮胎,但对于召回的具体时间、具体步骤并没有提及。据了解,此次轮胎召回事件在国内尚属首例。(3月22日《西安晚报》)

锦湖轮胎召回绕不开两个问题

有专家称“锦湖轮胎的召回开了国内零部件厂家召回的先河”,在笔者看来,轮胎召回,目前还只是意向,尚无消息证明已经实施。专家说这种召回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笔者以为,这一要看锦湖轮胎事件的定性,二要看召回是否掩盖了更大的问题、逃避了更大的责任。

从央视的报道来看,锦湖轮胎的问题不仅仅是产品有缺陷,更大的问题在于,这种缺陷是人为的,换言之,是涉嫌故意欺诈。锦湖轮胎曾经回应央视,认为央视判定“欠准确”,锦湖轮胎甚至致信消费者称“央视不能判定我司违规”。虽然央视的揭露“有图有真相”,但在这个问题上,确实需要相关部门介入,对锦湖轮胎的产品质量作出最终定性。据悉,锦湖厂家正在跟国家质监总局进行协调,本周内将发布锦湖轮胎的质量报告。

如果质量报告无法推翻央视的报道,那么,对一个主观上有故意欺诈行为的企业产品,仅仅只是召回了事,恐怕有些宽容了。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来看,召回适用于因为“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缺陷产品,换言之,召回主要应该适用于客观技术能力有限导致的产品缺陷,对于人为欺诈导致的缺陷产品,恐怕更应该被严惩。

汽车轮胎是关系到驾驶员、乘客生命安全的产品,在这样的重要产品上,如果有企业敢于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实际上是拿消费者的生命当儿戏,对于这样的企业,必须要严惩。从这个角度来看,锦湖轮胎的召回是不是在逃避更大的责任,值得警惕。

锦湖轮胎的召回要取信于大众,不能绕开两点,一是赔偿问题,锦湖轮胎是否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赔偿?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锦湖轮胎是否应该接受更严厉的处理? (欧木华)

召回问题轮胎 更需“制度驱动”

召回制度,我们并不陌生。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体系,与之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滞后。2004年出台第一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随着一些安全事件的爆发,又相继出台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中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

召回问题轮胎,能否“驱动”相关制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专家表示,锦湖轮胎的召回开了国内零部件厂家召回的先河,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因为以前召回都是针对整车企业,由于轮胎会使用在很多车型上面,这样就比较复杂,此次召回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制定。眼下,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很骨感”,而缺陷产品却“很丰满”。

有观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协调难度大等原因加大了召回的难度。首先,无法可依成为召回的重大难点,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目前尚“无法可依”。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此外,多部门协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法律与制度问题。

召回问题轮胎,更需“制度驱动”和“法律驱动”。有专业人士认为,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因为依法规范厂商的经营行为,依法检测认定产品,依法强制厂商召回问题产品是“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度建设和法制健全要“多轮驱动”,加大马力。(王旭东)

 

责任编辑: 张目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