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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拷问司法生态
2011-05-01 08:50 来源:红网

4月29日,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4件“问题奶粉”案件,14名犯罪分子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被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4月30日《新京报))。而在同一天,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对“染色”馒头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邢晓金等监管人员分别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其中无一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目前各地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一场全国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革命,如箭在弦,不得不发。前不久,重庆市公安局正式对外宣布,将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并决心像打黑除恶一样打好此次专项攻坚战。这在全国,又起到表率作用。

既然这场食品药品安全革命风暴一定要来,各地保护群众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就该动真招。所谓动真招,就是不仅要在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查出的效果上,做到不隐瞒、不包庇,减少“漏网之鱼”,还要在对其处理、惩罚的效果上,保持足够的力度,起码要保证“罪罚相当”。不然,对犯罪行为本身来讲,就是纵容,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关部门就涉嫌“养鱼执法”、“为利执法”。并且当地这样的司法生态之下,永远不能根治当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上述两条消息,似乎可以比对。为什么同是这类犯罪,有的获刑,有的只给予行政性惩戒,后者竟无异于“罚酒三杯”。责任人如果“酒量好”,一定是乐意接受这样的处罚的。既过了酒瘾,又推脱了罪责。并且,如果这“罚酒三杯”的处罚是恰当的,那么前者让责任人获刑的惩处,似乎就是过重了,是不当的。

一地司法生态有悖常情,有悖司法实践、司法惯例,执法部门自然就与犯罪分子成一丘之貉,助纣为虐,对公众利益构成威胁了。于是,犯罪分子、相关责任人,伤害了消费者,不仅可以一笑而过,还可得几杯茅台、五粮液喝喝,真够滑稽的了。

[作者:贾志勇]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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